福建凯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庄三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凯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庄三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9 
【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20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南猴王刘小玲傅志杰邓文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庄三明;郑成坤;福建凯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广花耳草
【当事人】庄三明郑成坤福建凯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庄三明郑成坤 
【当事人-公司】福建凯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惠贞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郭振宏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蔡秀清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赖佳怡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郑仁川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黄文珍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惠贞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郭振宏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蔡秀清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赖佳怡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郑仁川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黄文珍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惠贞郭振宏蔡秀清赖佳怡郑仁川黄文珍 
【代理律所】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庄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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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郑成坤;福建凯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庄三明与凯龙公司周志泳的聊天记录中,周志泳提出“水槽尽快帮我检修一下”、“今天水槽有来安吗?”等,可以认定凯龙公司把维修水槽工作交由庄三明负责。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庄三明与凯龙公司周志泳的聊天记录中,周志泳提出“水槽尽快帮我检修一下”、“今天水槽有来安吗?”等,可以认定凯龙公司把维修水槽工作交由庄三明负责。庄三明承接工作后,叫郑成坤去进行水槽维修工作,由庄三明与郑成坤约定报酬,可以认定庄三明是郑成坤雇主,故庄三明提出其不是郑成坤的雇主,不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庄三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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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8.52元,由庄三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06: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至7月间,凯龙公司将锅炉房屋顶铁皮以旧换新工作及水槽维修工作交由庄三明完成。庄三明承接工作后,雇佣郑成坤进行水槽维修。工资按日计算。    2019年7月17日,郑成坤在工作过程中,从屋顶摔落受伤。    郑成坤受伤后被送往九0九医院住院至2019年8月29日,共43天,其中重症监护287.27小时。九0九医院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一栏记载:“1、术后3个月内卧床休息为主;……3、术后2个月、4个月、半年及1年时来院拍片复查脊柱及左跟骨恢复情况,骨折愈合后可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贰万元人民币);4、多食用带壳的虾、肉骨头、牛奶、鸡蛋等含钙丰富的营养食品促进骨折愈合……”。当日,郑成坤转往漳州市第三医院继续住院至2019年9月18日,共20天。漳州市第三医院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一栏记载:“1、建议转九0九医院骨科进一步诊疗;2、建议转上级医院康复专科继续康复;3、注意防寒保暖,卧床休息为主,避免劳作,在支具外固定保护下适当移动,但时间不宜过长,平躺时去除支具,
金长城国际广告适度加强双下肢肌肉功能锻炼,保持关节活动度;4、适当增加富含钙食物的摄入(牛奶等);……。”郑成坤伤情共花去医疗费合计180615.16元。    诉讼过程中,郑成坤申请对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出具寻真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2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郑成坤伤残等级评定为柒级伤残,附加一处玖级伤残二处拾级伤残;郑成坤损伤构成部分护理依赖;郑成坤护理期评定最长为7年,出院后护理期限为7年-63天。    郑成坤申请对受伤后的误工期限进行鉴定。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出具寻真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284B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文证审查)》,鉴定意见为:郑成坤出院后定残前持续误工期限评定至2020年4月27日。    凯龙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进行补充鉴定。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出具寻真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284C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郑成坤伤残等级评定为柒级伤残,附加一处玖级伤残二处拾级伤残。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一审法院委托福建安泰司法鉴定所对郑成坤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福建安泰司法鉴定所出具闽安泰司鉴[2021]临鉴字第2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郑成坤伤残程度分别为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
残。2、被鉴定人郑成坤护理期限为一年。    郑成坤花费鉴定费2800元。凯龙公司花费重新鉴定费1800元。    本案事故发生后,凯龙公司支付郑成坤150100元,庄三明支付郑成坤10000元。    郑成坤夫妻于2006年9月11日生育一子郑某。    郑成坤属于进城务工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凯龙公司将锅炉房屋顶铁皮以旧换新工作及水槽维修工作交由庄三明完成,凯龙公司与庄三明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庄三明雇佣郑成坤进行水槽维修工作,庄三明与郑成坤形成劳务关系。水槽维修工作是在屋顶进行,具有危险性,庄三明未为工人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致郑成坤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落受伤,庄三明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郑成坤自述长期从事高空作业,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却对自身安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致自屋顶摔落,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凯龙公司明知屋顶作业具有危险性,仍将工作交由没有资质及安全保障设施的庄三明承揽,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郑成坤请求的损失赔偿项目及金额,一审法院审查如下:    医疗费:医疗费180615.16元有正式票据及清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郑成坤主张的120联动费用208.1元,因未能提供相应票据,本院不予确认;故医疗费损失确认为180615.16元。    护理费:郑成坤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应扣除重症监护287.27小时,为12
天,则护理费为231元/天×(63天-12天)=11781元;出院后护理费参照福建安泰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231元/天×(365天-63天)×50%=34881元,小计46662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确认为50元/天×63天=3150元。    营养费:参照九0九医院出院记录中“多食用带壳的虾、肉骨头、牛奶、鸡蛋等含钙丰富的营养食品促进骨折愈合”的出院医嘱,及漳州市第三医院出院记录中“适当增加富含钙食物的摄入(牛奶等)”的出院医嘱,确认为180615.16元×10%=18061.52元。    交通费:酌定630元。    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郑成坤属进城务工人员,其损失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参照福建安泰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郑成坤的残疾赔偿金确认为47160元/年×20年×23%=216936元。郑成坤的被抚养人为其子郑亚艺(2006年出生),抚养年限为5年,被抚养人生活费确认为30487元/年×5年×23%÷2人=17530.03元。郑成坤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确认为234466.03元。    误工费:参照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误工天数计算到定残前一天即2020年4月27日,为285天,误工费确认为231元/天×285天=65835元。    后续费:参照九0九医院出院记录中“术后2个月、4个月、半年及1年时来院拍片复查脊柱及左跟骨恢复情况,骨折愈合后可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贰万元人民币)”的出院医嘱,确认为20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侵权行为所
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认为12000元。    上述各项损失合计581419.71元。    关于郑成坤、凯龙公司、庄三明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由凯龙公司承担30%的责任,庄三明承担30%的责任,郑成坤自行承担40%的责任。因此,凯龙公司应赔偿郑成坤581419.71元×30%=174425.91元,扣除垫付款150100元,尚需支付24325.91元;庄三明应赔偿郑成坤581419.71元×30%=174425.91元,扣除垫付款10000元,尚需支付164425.91元。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一、福建凯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郑成坤174425.91元(已给付150100元,尚需给付24325.91元);二、庄三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郑成坤174425.91元(已给付10000元,尚需给付164425.91元);三、驳回郑成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69元,由郑成坤负担5566元,福建凯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6元,庄三明负担2877元;鉴定费2850元,由郑成坤负担1789元,福建凯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元,庄三明负担924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期间,庄三明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凯龙公司将锅炉房屋顶铁皮以旧换新工作及水槽维修工作交由庄三明完成”有异议,认为没有维修水槽工作;对“庄三明承接工作后,雇佣郑成坤进行水槽维修”有异议,认为其承接铁皮维修后,与凯龙公司员工接触后,向凯龙公司介绍给郑成坤进行水槽维修,不是雇佣”。郑成坤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凯龙公司将锅炉房屋顶铁皮以旧换新工作及水槽维修工作交由庄三明完成”有异议,认为其不清楚凯龙公司和庄三明之间关系,但是是庄三明叫过去维修水槽。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玛莎 努斯鲍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3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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