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重大危险源

黑龙江省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监管、企业负责、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危险化学品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经营场所和使用场所
(二)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库
(三)民用爆炸物品
1)库区(库)
2)生产经营场所和使用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压力容器
(六)锅炉
(七)矿山(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中国特的资本主义
(八)尾矿库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重大危险源的辩识、评估、检测、管控、应急、登记建档全面负责。办公室里的速度与激情
第七条 项目管理职业资格认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三年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
(四)因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引发的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引起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
(五)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国家或行业关于辨识、分级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曾发生事故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程度
(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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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八)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九)事故应急措施;
(十)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注册安全工程
师事务所进行安全评估。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中对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风险程度、影响范围定量计算。
评估单位对其所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真实性及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单独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也可以和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替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四条 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且必须单独进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姜gary事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aesop1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物质数量、温度、压力、液位、环境气体浓度等影响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工艺参数进行不间断采集监测。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0:28: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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