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1远华特大走私案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可见短波红外高光谱相机***********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1739.33元(以**********为基数,自**********,按照全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不锈钢管安装工具费85900元,赔偿律师费损失16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与**:***********,原、被告签订《不锈钢管及配件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不锈钢管,用于**首开***(一期)**,合同约定了标的物单价和暂定总价,并明确最终结算以实际到货签收量为准。双方还就***、异议时间、***、货款支付方式、质保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名称由**************变更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货款金额合计为2967166.83元,原告已在***************期间开具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提交给被告。被告已付款2610000元,余款357166.83元(含5%质保金)尚未支付。案涉**于*******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2818808.49元(即货款全额的95%),扣除已付款后,被告到期应付未付款项金额为*高尔基资料
*********。此外,原告免费提供的不锈钢管安装工具价值85900元,被告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不能原样返还,被告应当承担该笔费用。截止原告起诉日,上述款项被告仍未支付。被告拖延支付货款,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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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杂志被告辩称,1.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1)原告没有提供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物资结算单,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最终到货结算额2967166.83元,**合同6.4条约定有**不予认可;(2)原告未提供货物的材质**书、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证书,也未提供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全部物资结算单,**合同7.1条约定其主张的货款并未达到付款条件;(3)被告不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合同第7.2.3条约定,即便按照原告所称已供货金额为2967166.83元,但供货期间被告向原告退还了一批货物并由原告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以及双方确认的数量,退货金额共计264707.79元,所以实际到货结算额最多为2702459.04元。案涉**现已竣工验收,**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最终到货结算额的95%即2567335.09元,被告已支付至2610000元。故被告不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不需要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资金占损失。2.关于原告主张的不锈钢管安装工具费。(1)原告主张的不锈钢管安装工具费没有合同**,原、被告未就该批不锈钢管安装工具费的数量、金额
及返还义务达成过任何补充协议,被告有**认为该批不锈钢管安装工具是原告免费提供给被告使用;(2)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不锈钢给水安装工具清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清单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双方并未就安装工具的数量、单价达成一致;该清单中的安装工具与其附件送货清单中的安装工具数量不一致;原告提供的附件送货清单中有一张安装工具退货单,退货单上的退货数量与不锈钢给水安装工具清单中的退货数量不一致。3.原告提供的送货清单仅有不锈钢安装工具的数额,并没有单价及具体金额,可视为双方并未就不锈钢管安装工具的单价达成一致;被告邀请第三方出具不锈钢管安装工具报价清单,第三方报出的安装工具单价远低于原告提供的不锈钢给水安装工具清单中所列单价,**第三方出具的报价单以及被告核对后的安装工具数量,不锈钢安装工具的价值29880元,故原告提供的安装工具的单价完全是单方面的恶意夸大。4.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没有任何合同和法律**,且不是必要支出的费用,被告有**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东海县海陵路小学
***********,原告(乙方)与**************(**********名称变更为被告)(甲方)签订《不锈钢管及配件采购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向乙方采购不锈钢管,用于**首开***(一期)**。2.标的物单价:暂定总价1758515.39元,最终结算以实际到货签收量为准,其中:304薄壁不锈钢管(DN1502.5mm),单价347.66元/m;304薄壁不锈钢管(DN501.2mm),单价47.81元/m;900弯头(DN100),单价300.69元/个;900弯头(DN80),单价189.91元/个;900弯头(DN65),单价117.66元/个;900弯头(DN50),单价48.87元/个;900弯头(DN40),单价33.36元/个;900弯头(DN32),单价23.92元/个;450弯头(DN125),单价154.64元/个;450弯头(DN65),单价102.79元/个;450弯头(DN32),单价17.99元/个;等径三通(DN150),单价426.77元/个;等径三通(DN125),单价231.04元/个;等径三通(DN100),单价315.03元/个;等径三通(DN80),单价186.25元/个;等径三通(DN65),单价142.43元/个;等径三通(DN32),单价32.85元/个;异径三通(DN10050),单价269.9元/个;异径三通(DN8065),单价165.89元/个;异径三通(DN6540),单价127.71元/个;异径三通(DN5040),单价57.69元/个;直通(DN150),单价168.7元/个;直通(DN125),单价153.69元/个;直通(DN80),单价107.21元/个;直通(DN65),单价77.24元/个;大
小头(DN125100),单价151.3元/个;大小头(DN10065),单价211.03元/个;大小头(DN6550),单价94.59元/个;大小头(DN5040),单价31.02元/个。3.若乙方进场材料存在***,甲方可以在3日内提出异议,乙方必须将有问题的材料撤出现场,并于3日内负责更换到位,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甲乙双方于每月15日前核对本月供货数量及金额,以实际签收数量为准,每月办理《物资结算单》,属一次性供货完毕的当月办完即可。《物资结算单》由供货单位按照合同内甲方提供的标准结算单模板进行编制,每月15号前完成与甲方的核对及签字(盖章),否则货款将不计入本月到货及付款**内,延迟至办理完结算完后的下月,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由供应单位自行承担(6.4条)。5.材料按合同约定或定单批量**送货完毕,所送货物全部验收合格,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已全部提供齐全(资料包括材质**书、检测报告、合格证等)(7.1.1条);乙方交货的同时并提供到货额的税率为17%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附带销售明细清单必须由税控机所开具,同时加盖“发票专用章”,乙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增值税发票税务**开具,如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错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7.1.2条);按合同约定已完成对帐或月度结算(物资结算书)工作,如有甲方相关单位或经办人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对帐或月度结算工作,乙方应按本合同
第十二条规定处理(7.1.3)。6.合同签订后,无合同预付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组织材料进场;待所供物资经甲方及甲方业主等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且当月结算单发票已办理甲方据此在60日内支付该批次到货额的60%给乙方;安装试水验收合格后付至80%;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最终到货结算额的95%给乙方;剩余5%待工程竣工后2年后无***(或已得到解决)10日内一次性支付。7.连续多次供货的,乙方应每月与甲方**部对帐,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月度结算书;形成书面并提供发票后应得到甲方财务的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向原告交付了票面金额为2967166.8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1:17: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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