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食人间烟火的男女平权法案作者:鲁青来源:《大科技·百科新说》华沙公约
2014年第10期 孔繁森的女儿
1923年,美国著名女权主义者爱丽丝·保罗代表全国妇女党向美国国会提交了《男女平权法案》。法案非常简短,只有一句话:“在美国及其所辖每个地区,男女应拥有平等的权利,国会有权制定适当立法实施这一条款。”这项法案不仅内容简短,而且得到了美国人的支持,但直到今天近百年的时间过去了,这项宪法修正案始终没有获得通过,并且其通过前景难以乐观,到底怎么回事呢? 男女平权终成“废案”
1920年,美国妇女赢得了一次胜利,她们获得了与男性相同的选举权。但是,女权主义者爱丽丝·保罗和她的伙伴们并未满足。她提出,在妇女争得选举权后,消除一切“基于性别基础上的”奥运会的知识法律不平等是顺理成章的后续工作。
“基于性别基础上的”法律不平等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女性当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如
果和丈夫离婚的话,也很难享有孩子的监护权,除非离婚后保证不再嫁,丈夫才会提供妻子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就像我们当代人离婚不离家的情况。
由于美国是个法治国家,宪法是美国一切法律的母法,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妇女要想保障自己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必须首先取得宪法上的保障,没有宪法保障的权利是不牢固的。这就是美国《男女平权法案》要攻克的法律障碍。
1950年和1953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年,美国参议院两次通过了该法案,但都有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既得利益,但也限制了男女平权的范围,女权主义者不愿意通过这样缩水的法案。1970年4月,美国汽车工人代表大会投票赞同《男女平权法案》。联邦政府劳工部也首次表态,支持《男女平权法案》的通过。很快,众议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该法案。
接下来就看参议院的态度了。在参议院表决之前,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宪法修正小组主席萨姆·殷一平欧文提出了八项修正意见,涉及征兵、作战、婚姻以及家庭的负担、隐私权,法律救济等等。在女权工作者的敦促之下,否决了这八项修正意见;她们要求,必须以原汁原味的《男女平权法案》通过表决。于是,1972年3开关电源模块并联供电系统月22日,参议院以84票对8票的绝对多数
通过了《男女平权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