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外观设某某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称歌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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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浒山街道******北2413室,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出生,**,住******。
苯磺唑酮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83008××××.4,名称为“榨汁机”的外观设计专利;2.判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审理过程中,***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
***公司为涉案外观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授权日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包括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其简要说明为: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榨汁机;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榨汁机;3.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本产品的整体形状;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组件1立体图。
********,***公司发现***在其淘宝店铺上销售的榨汁机产品与***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完全落入***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公司专利权的侵权。经***公司公证购买,该产品售价63.92元至72.08元,月销量为4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公司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
犯,且涉案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中的字母“ECX”是***公司的注册商标,可见***主观上存在故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岳西论坛***辩称,其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和真相,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的身份仅是中介人,根本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公司主张其产品外观被侵犯的理由是***在网上代售的商品侵害其已申请专利号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代销的商品是案外人*************(以下简称*****)生产的具有品牌的产品,而且该产品没有经***之手,直接由*****发货给购买人,***仅赚取商品的差价而已。***从**********在淘宝店申请开百货类网店,**********才上架了商品,至*****才迎来第一个正式**。在具体操作代销过程中,将*****生产的产品直接挂在网店上,由购买人在***开的网店提出购买请求,***通知*****直接给购买人发货,款项由***先行垫付*****,平台15天后将购买人的款项付还***,***从买和卖之中赚取微薄的中介费而已。由此可见,***根本没有看到产品,更不可能构成所谓侵害***公司的外观专利的事实。况且***在代售之前,曾联络*****得到明确的答复其产品有自己的品牌、批号手续完备。
***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据2.外观设计专高频变压器设计软件
利权评价报告;证据3.缴费**;证据4.***********公证书;证据5.淘宝**披露回复。***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榨汁机下架**;证据2.商家提供3c认证聊天**;证据3.3c***;证据4.原告所购买的商品与上家交易**;证据5.榨汁机商家朋友圈发布榨汁机**;证据6.与榨汁机上家转账往来****。***对***公司提供的证据1、2、3、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并非厂家,没有参与生产,如有侵权也是厂家侵权。***公司对***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3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载明的3c编号与其公证书上商品详情页面记载的侵权产品3c编号不一致,自相矛盾;证据4-6无法具体**被诉侵权产品的上家,来源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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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提供的证据2-6经与原始载体核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其客观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至于该证据的**目的能否实现,**将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pcboost1.***公司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榨汁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08××××.4,涉案专利合法有效,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公司已缴纳第5年专利年费。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组件1立体图。***********,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出具***********公证书,载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云”平台取证功能,对其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取证过程进行保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淘宝网店铺****的小店(掌柜名称:***)浏览名称为“中餐厅***同款ECX复古榨汁机水果碰碰机便携多功能冰沙果汁机”的榨汁机,商品详情页面显示,该商品淘宝价为63.92元-72.08元,月销量为4,评价数量为0。宝贝详情页面显示,CCC证书编号:×××32,品牌:美宴。浏览完毕后下单购买该商品项下“牛奶白招财猫榨汁机无随身杯”款并支出费用63.92元,收货人为***,收货地址为*********××路××号××,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码为786××××3301。庭审中,经核实封存实物外包装的完整性后,**当庭拆封,内有“榨汁机”一台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无***、生产厂家、厂址等**)。封存实物的
外包装为纸箱,一侧贴有单号为786××××3301的中通***,***上记载的收货人、收货地址与淘宝****显示一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04: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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