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百度文库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摘要:随着网络成为一种高效信息传播方式 ,互联网环境下的数字化著作权保护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作为网络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本文以百度文库侵权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寻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文库著作权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刘维尔>秋天的怀念教学反思
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党外知识分子
2010 年12 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共同发表了《针对百度文库侵权侵权的联合声明》。2011 年3月15 日,贾平凹、韩寒等50 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这使得百度再次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舆论漩涡。百度文库侵权一度成为网络热点事件,著作权利人和百度文库双方各执一词,关于作品网络传播的规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百度文库侵权案例的分析探寻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以期实宿州学院学报
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系统保护。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北一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注释:
张建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非营利组织。[夏来祥、田伟.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j].《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一般认为网络服务商主要有两大类: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和网络中介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 。icp 则是指网络服务内容提供商自己搜集、组织、编辑网络信息然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isp是指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只是信息传播平台或者说是中介服务,其并不提供网站信息的内容。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14: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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