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两大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两大原则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法律适用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使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1 基本介绍
2 涉及法律
3 相关评价
mh370写给2014的一封信4 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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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免责义务
5.1 一般审查规则
5.2 有效通知规则
5.3 不存在故意规则
1 基本介绍
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大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条例》分别针对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ISP在什么条件下可以
免责,能够享受避风港待遇作出了规定,详细规定和条件可以参看《条例》第20、21、22、23条相关规定。
2 涉及法律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网络“高速公路”上包括信息的发布、传达、引用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得到更进一步的规范,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
其中《条例》第14条/23条,参考国际通行网络视频适用避风港原则网络视频适用避风港原则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和删除”简便程序。大大减少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
《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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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换算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 相关评价
目前,中国网络产业的发展不断壮大,新技术不断发展,由此带来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为了更好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权益,中国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得到完善。2006年7月1日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著作权规定了“避风港”原则,但还是无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甚至被称之为网络运营商的“尚方宝剑”。
在知识产权频道有关网络著作权访谈中,对这个颇具争议的原则,中国人大兼职教授蒋志
培先对版权的侵权和网络版权侵权的最主要方式进行了解释。他说,实际上版权,或者说著作权侵权最要害的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这是最严重的行为,是伤害著作权人最主要的行为,应当作为法律惩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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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侵权实际也是类似非法的复制发行,即未经许可的传播,和实际社会的版权行为相适应。一般从技术角度讲,就是将他人作品通过网络服务器等设备,上传到网络,供他人随意不定点去浏览,这种行为概括为传播。蒋志培表示,根据法律精神,或者对著作权最有害的角度来分析,他认为,如说网络就全是他的责任,其它触犯法律就没有责任,显然是违反法律精神,是不合理的。
dxc“避风港”原则正提供这样一个港湾。由于网络监控的困难,在实践中很难鉴别哪篇文章是侵权,哪篇博客实际是别人的文章。具体来讲,在特殊情况下,如技术、信息海量、不能主观意志情况下,给一个豁免。如果出现这种问题网络运营商的义务只有把这些东西及时拿掉,同时提供这些侵权人的信息来源给权利人,一般都规定这样的责任。但如果违反这个底线,责任可能要加深一步,或许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现实情况是, 安全港湾在施行中有很多新情况、新技术、新法律问题出现,应该个案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仔细区分是否是最原始,最要害的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未经传播的行为,和和这样的行为关系远近,是主观上故意、过失程度,来区分该有什么样责任。
安全港湾实际上很必要,中国法律也确认,今后应不断地完善,一方面支持互联网业的发展,让他们守法经营,自律经营,让广大公众能够很好地、自由地获取他们应当得到的信息;另一方面,对一些侵权盗版要有制约,让版权人的权益得到伸张,不能让他们丧失创作的热情,使互联网充斥着公众不爱看,没有什么创作性的东西,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电影、视频等这些作品,应该给予更加严格的保护。
4 适用条件
就中国立法而言,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实体条件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第22条明确了五点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侵权抗辩条件:
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下称网络作品);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网络作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网络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法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网络作品。
5 免责义务
5.1 一般审查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是涉及互联网民事行为的前提条件,作为网站经营者对于网站中具有上述特征的信息应当尽到一般的审查义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05: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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