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24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操作条件反射∙【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0年3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中药提取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实践经验,作如下决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国务院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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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应当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辛普森悖论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吕文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八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国务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分析报告。新型磁选机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中旬分别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并以会议纪要和简报形式发送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一、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
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三、国务院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四、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国务院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国务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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