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局30号令2015第二次修正

特种作业⼈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局30号令2015第⼆次修正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
4⽉26⽇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以公布,⾃2010年7⽉1⽇起施⾏。1999年7⽉1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
种作业⼈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同时废⽌。?局长骆琳⼆○⼀○年五⽉⼆⼗四⽇?特种作业⼈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2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公布,根据2013年8⽉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次修正,根据2015年5⽉29⽇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次修正)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作,提⾼特种作业⼈员的安全
技术⽔平,防⽌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
产法》、《⾏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条⽣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
⼈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
理⼯作,适⽤本规定。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
事故,对操作者本⼈、他⼈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危害的作业。特种作
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
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员。第四条特种作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
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
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脏病、癫痫
病、美尼尔⽒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痹症、精神病、
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
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员除符合前款第⼀项、第⼆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
备⾼中或者相当于⾼中及以上⽂化程度。第五条特种
作业⼈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可上岗作业。第六条
特种作业⼈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作实⾏统⼀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
原则。第七条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
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监督本⾏政区域特种作业⼈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作,负责本⾏政区域特种作业⼈员的考核、
发证、复审⼯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安全⽣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政区域特种作业⼈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作。国家煤矿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
特种作业⼈员(含煤矿矿井使⽤的特种设备作业⼈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作;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
员考核发证⼯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员的安全技术培
训⼯作,负责本⾏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员的考核、发
证、复审⼯作。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员
考核发证⼯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
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员考核发证
⼯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员的考核、
发证、复审⼯作。第⼋条对特种作业⼈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作中的违法⾏
为,任何单位和个⼈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
局和省、⾃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员
考核发证⼯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章培
训第九条特种作业⼈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
训。已经取得职业⾼中、技⼯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
毕业⽣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
业的培训。跨省、⾃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员
,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条对特种作业⼈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
安全培训条件的⽣产经营单位应当以⾃主培训为主,
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产经营单位,应当委
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培训。⽣产经营单位委
托其他机构进⾏特种作业⼈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
⼗⼀条从事特种作业⼈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
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
定的特种作业⼈员培训⼤纲和煤矿特种作业⼈员培训⼤
纲进⾏特种作业⼈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条特种作业⼈员的考核包括考试
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
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员、煤矿特种作业⼈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相应的考试题库。考
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考核。第⼗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员,应当
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或者申请⼈的⽤⼈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
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
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作⽇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员,应
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
料。第⼗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作⽇内完成对特种作业⼈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
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作⽇内⼀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视为⾃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已被受理。第⼗⼋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作⽇内完成审核⼯作。符合条
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
监管总局统⼀式样、标准及编号。第⼆⼗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
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第⼆⼗⼀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
安全⽣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每6年1次。第⼆⼗⼆条特种
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内,由申请⼈或者申请⼈的⽤⼈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
下列材料:(⼀)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
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四条申
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起20个⼯作⽇内完成复审⼯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
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五条特种作业⼈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复审或者延期
复审不予通过:(⼀)健康体检不合格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产违法⾏为,
并给予⾏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
三⼗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第⼆⼗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
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
⼆⼗七条申请⼈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及其⼯作⼈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特种作业⼈员的考核、发证、复审⼯作,接受社会的监
督。第⼆⼗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
当给予⾏政处罚的安全⽣产违法⾏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员实施⾏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特种作业⼈员管理
信息系统,⽅便⽤⼈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员,应当及
时向社会公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考核发
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特种作业⼈员的⾝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
业⼈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
作证:(⼀)特种作业⼈员死亡的;(⼆)特种作业⼈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
个⽉以上的特种作业⼈员,应当重新进⾏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可上岗作业。第三⼗三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员考核发证⼯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第
三⼗四条⽣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员的管理,建⽴健全特种作业⼈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作
和⽇常的检查⼯作。第三⼗五条特种作业⼈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作单位的,原⼯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治
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六条⽣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
证。第六章罚则第三⼗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作⼈员在特种作业⼈员考核、发证和复审⼯作中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产经营单位未建⽴健全特种作业⼈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
的。第三⼗九条⽣产经营单位使⽤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煤矿企
业使⽤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条⽣产经营
单位⾮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特种作业⼈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
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特种作业⼈员转借、转让、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第七章
附则第四⼗⼆条特种作业⼈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员考核发证
⼯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制定,报同级⼈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证书⼯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同级财政预算。第四⼗三条省
、⾃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员考核发证⼯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四条本规定⾃2010年7⽉1⽇起施⾏。1999年7⽉12⽇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
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附件:特种作业⽬录1电⼯作业指对电⽓设备进⾏运⾏、维护、安装
、检修、改造、施⼯、调试等作业(不含电⼒系统进⽹作业)。1.1⾼压电⼯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压电⽓设备进⾏运⾏、维护、安
装、检修、改造、施⼯、调试、试验及绝缘⼯、器具进⾏试验的作业。1.2低压电⼯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安装、调试
、运⾏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和试验的作业。1.3防爆电⽓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设备进⾏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于除煤矿井下以
外的防爆电⽓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焊接或者热切割⽅法对材料进⾏加⼯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2
.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局部加热的⽅法将连接处的⾦属或其他材料加热⾄熔化状态⽽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于⽓焊与⽓割、焊条电
弧焊与碳弧⽓刨、埋弧焊、⽓体保护焊、等离⼦弧焊、电渣焊、电⼦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切割等作业。2.2压⼒焊作业
指利⽤焊接时施加⼀定压⼒⽽完成的焊接作业。适⽤于电阻焊、⽓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2.3钎焊作业指使⽤
⽐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
⽤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
⽽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于⽕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处作业指
专门或经常在坠落⾼度基准⾯2⽶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处进⾏的作业。3.1登⾼架设作业指在⾼处从事脚⼿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3.
2⾼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于利⽤专⽤设备进⾏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电信等线路架
设,⾼处管道架设,⼩型空调⾼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制
冷与空调作业指对⼤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操作作业指对各类⽣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
⼤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操作的作业。适⽤于化⼯类(⽯化、化⼯、天然⽓液化、⼯艺性空调)⽣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冷处理、⼯艺性空调
)⽣产企业,⾷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品、⼯艺性空调)⽣产企业,农副产品加⼯类(屠宰及⾁⾷品加⼯、⽔产加⼯、果蔬加⼯)⽣
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制冰)⽣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
业和事业等单位的⼤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操作作业。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
进⾏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5.1煤矿井下电⽓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
机电设备安全运⾏的作业。适⽤于与煤共⽣、伴⽣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爆
破的作业。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的作业。适⽤于与煤共⽣、
伴⽣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5.4煤矿⽡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斯巡检⼯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
碳化硅及通风、⽡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于与煤共⽣、伴⽣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斯
检查作业。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员、矿⽯、矸⽯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记录的作业。适⽤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
井、暗⽴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作⾯、掘进⼯
作⾯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的作业。适⽤于煤矿开
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5.8煤矿⽡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斯抽采钻孔施⼯、封孔、⽡斯流量测定及⽡斯抽采设备操作等,
保证⽡斯抽采⼯作安全进⾏的作业。适⽤于煤矿、与煤共⽣和伴⽣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和井下⽡斯抽采作业。5.9煤矿防突作业指
从事煤与⽡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作安全进⾏的作业。适⽤于煤矿
、与煤共⽣和伴⽣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斯防突作业。5.10煤矿探放⽔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
与分析、探放⽔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作安全进⾏的作业。适⽤于煤矿、与煤共⽣和伴⽣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
下探放⽔作业。6⾦属⾮⾦属矿⼭安全作业6.1⾦属⾮⾦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
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6.2尾矿作业指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适⽤于⾦属⾮⾦属矿⼭的尾矿作业。
雷切尔薇姿
6.3⾦属⾮⾦属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属⾮⾦属
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6.4⾦属⾮⾦属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
操作⾦属⾮⾦属矿⼭的提升设备运送⼈员、矿⽯、矸⽯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记录的作业。适⽤于⾦属⾮⾦属矿⼭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
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6.5⾦属⾮⾦属矿⼭⽀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
撬浮⽯,进⾏⽀护的作业。6.6⾦属⾮⾦属矿⼭井下电⽓作业指从事⾦属⾮⾦属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
电设备安全运⾏的作业。6.7⾦属⾮⾦属矿⼭排⽔作业指从事⾦属⾮⾦属矿⼭排⽔设备⽇常使
⽤、维护、巡检的作业。6.8⾦属⾮⾦属矿⼭爆破
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爆破的作业。7⽯油天然⽓安全作业7.1司钻作业指⽯油、天然⽓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于陆上⽯油
、天然⽓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8冶⾦(有⾊)⽣产安全作业8.1煤⽓作业指冶⾦、有⾊企业内从事煤⽓⽣产、储存、
输送、使⽤、维护检修的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艺过程操作及化⼯⾃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9.1光⽓及
光⽓化⼯艺作业指光⽓合成以及⼚内光⽓储存、输送和使⽤岗位的作业。适⽤于⼀氧化碳与氯⽓反应得到光⽓,光⽓合成双光⽓、三光⽓,采⽤光⽓
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异氰酸酯(TDI)制备,4,4''-⼆苯基甲烷⼆异氰酸酯(MDI)制备等⼯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2氯碱电解CDSN
⼯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适⽤于氯化钠(⾷盐)⽔溶液电解⽣产氯⽓、氢氧化钠、氢⽓,氯化钾⽔溶液电解⽣
产氯⽓、氢氧化钾、氢⽓等⼯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3氯化⼯艺作业指储存、⽓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
化等⼯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4硝化⼯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适⽤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艺过程的操作作
业。9.5合成氨⼯艺作业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适⽤于节能氨五⼯艺法(AMV),德⼠古⽔煤浆加压⽓化法、凯洛格法,
甲醇与合成氨联合⽣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产的联碱法,采⽤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体净化法⼯艺过程
的操作作业。9.6裂解(裂化)⼯艺作业指⽯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适⽤于热裂解制烯烃⼯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
丙烯、丁烯,⼄苯裂解制苯⼄烯,⼆氟⼀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烯(TFE),⼆氟⼀氯⼄烷(HCFC-142b)热裂解
制得偏氟⼄烯(VDF),四氟⼄烯和⼋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烯(HFP)⼯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7氟化⼯艺作业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于直接氟化,⾦属氟化物或氟化氢⽓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8加氢⼯艺作业指加氢反应岗位的
作业。适⽤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9重氮
竹书文化化⼯艺作业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适⽤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
10氧化⼯艺作业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于⼄烯氧化制环氧⼄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甲苯氧化制备对苯⼆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
产苯酚和丙酮,环⼰烷氧化制环⼰酮,天然⽓氧化制⼄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酸酐,邻⼆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甲酸
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酐,苊的氧化制1,8-萘⼆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
吡啶甲酸(异烟酸),2-⼄基已醇(异⾟醇)氧化制备2-⼄基⼰酸(异⾟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
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碳⼆酸,环⼰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酸,⼄⼆醛硝酸
氧化法合成⼄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1过氧化⼯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
业。适⽤于双氧⽔的⽣产,⼄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作⽤制备过氧⼄酸⽔溶液,酸酐与双氧⽔作⽤直接制备过氧⼆酸,苯甲酰氯与双氧⽔的碱性溶
寇铁液作⽤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氧化⽣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2胺基化⼯艺作业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于邻硝基氯苯与氨⽔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作⽤下⽣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作⽤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磺酸氨解制备2,6-⼆氨基蒽醌,苯⼄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胺,环氧⼄烷或亚⼄基亚胺与胺或氨发⽣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醇或⼆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3磺化⼯艺作业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磺化法,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4聚合⼯艺作业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适⽤于聚烯烃、聚氯⼄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5烷基化⼯艺作业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6化⼯⾃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指化⼯⾃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10烟花爆⽵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序的作业。
10.1烟⽕药制造作业指从事烟⽕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燥、包装等作业。10.2
韧性剪切带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27: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13534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作业   特种   考核   发证   煤矿   机关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