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通讯电缆定性的思考

盗窃通讯电缆定性的思考
[摘 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尚不具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能一概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必须达到一定标准的损害后果。
r2v怎么用[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 盗窃罪 破坏公用电讯设备罪 赛尔号库里怎么打
盗窃通讯电缆构成盗窃还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按照该《解释》,盗窃通讯电缆似乎应以重罪即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定罪。而实践中,传统观点和做法亦是只要是故意对正在使用的通信设施实施破坏行为,就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为盗窃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起刑点不同,如在实践中应用不慎会导致罪刑不一致影响法律严肃性,下面笔者试以案例分析对认定两罪存在的分歧以及应如何对该类案件正确定性谈些个人见解。
fastdb案例:2007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温某经密谋后,携带大剪刀、菜刀等工具窜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田料庄一果园,盗剪该处正在通信使用中电缆100米(价值人民币4186元),造成150多户电话用户电话中断14个小时。
2007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温某携带上述工具再次窜到上述地点,盗剪该处正在通信使用中电缆80米(价值人民币3349元),造成150多户电话用户电话中断14个小时。蛇毒血凝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张某和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发展动向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温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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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由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通信设施,包括公用电信交换设施、通信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通信网、移动通信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可成立。在本案中,张某和温某出于贪财的目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电缆两次共180米,共
造成300多部电话中断通信14个小时,明显危害了社会公众的通信安全和电信用户的正常生活、工作和生产,妨害了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10: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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