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南湖街道泓鑫通讯设备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原告:******南湖街道泓鑫通讯设备*****,住所地:*********南湖街道**都市****2幢商铺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出生,住*****************604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店铺员工。
被告:***,*,**********出生,**,住*********。 肝微粒体
原告******南湖街道泓鑫通讯设备*****(以下简称泓鑫通讯服务店)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向**提起诉讼,并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泓鑫通讯服务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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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称,“租小二”是一家信用免押***,依托芝麻信用***促成商家与租户交易,并采取先使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服务商家和租户。原告是***的入驻商家,店铺名为“******南湖街道泓鑫通讯设备*****”,被告***通过***于**********在原告处租赁iphone12,128G手机一部,订单号A8443842***********,日租金70元,租期7天。原告按协议约定将手机寄给被告使用,被告在下单时预付第一期租金后自第二期交租日(*********)起,从未支付任何租金。**租赁服务协议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5个自然日时原告和被告的租赁关系转为买卖关系,被告需依约无条件购买本协议租赁设备。原告3日后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履行约定支付设备买断款6820元,被告拒绝履约,且态度恶劣,拒不归还设备。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特此起诉,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iphone12全网通国行9新12**手机设备价款682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30元及逾期30天内的租金2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630元的诉请,即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100元。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支付宝租小二平台认证资料一组,证明原告在租小二平台合法经营的事实;
2.被告下单的订单截图以及被告支付租金截图一份,证明被告租赁手机、案涉订单基本**以及被告支付租金的情况;
3.发货物流**截图一份,证明原告已按协议将手机交付被告;
4.设备待归还状态截图一张,证明被告逾期租赁,违反租赁协议约定;
5.设备租赁合同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
6.支付宝聊天截图一份(原告店铺客服与被告***),证明双方对手机是否续租进行协商的事实。
九江县一中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通过北京租小二**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在原告店铺下单租赁手机,订单编号A8443842***********,租期自*********************。同日,原告(甲方、商家)、被告(乙方、租户)及*****(丙方、平台)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协议》一份,协议第1.1约定,收货人***,130XX****XX,收货地址为*****************A区0926,名称Apple/苹果iphone12,9新12**,套餐名称128G,设备数量1件,租期7天,租金单价70元/天,总租金490元/期,设备买断价6820元;协议第2.2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及时将设备归还甲方,甲方在收到设备后经检测确认无损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归还设备的,甲方有权继续按照协议约定收取租金外并以15元/天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归还设备超过30天的,将自动转化为买卖关系,乙方无条件一次性买断设备,首期租金和逾期30天内的租金不计算在买断价格中且另外支付,且甲方可向丙方申请扣除乙方全部押金;协议第12.3约定,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和乙方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1)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遗失、灭失、报废、实质性损坏、自行更换设备主体部分等使得设备无法归还甲方;(2)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在租赁期间遭到损坏程度超过免陪范围,且乙方拒绝支付相应维
修费用;(3)租赁期限届满且乙方并未续租,逾期归还设备超过30个自然日;(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个自然日;(5)乙方失连超过30个自然日,甲方或丙方采用各种方式都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协议第16.1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甲方法院发送给乙方的书面通知以邮寄送达的按照乙方在丙方填写的通讯录地址或乙方的****、****(乙方为自然人时)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丙方采用平台公告、平台站内**、APP弹窗推送、发送、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90元。**********,原告将手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被告,快递单号SF1***********6,收货人***,130XX****XX,收货地址*****************A区0926。**********,物流显示已由被告本人签收。**********,原告店铺客服询问被告:“亲,在吗?你的机子快到期了,是续租还是买断呢?如不续租请到期完好寄回给我们哦。”,该**发送时显示未能成功发送,原因为被告已将原告客服人员从好友列表中删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手机、亦不支付租金及手机设备价款,故原告诉至**。
基本法104条**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设备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租赁期满被告应及时归还设备,逾期归还超过30天的,自动转为买卖关系,被告无条件买断设备,首期租金和逾期30天内的租金不计算在买断价格中且另外支付,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手机价款6820元及租金2100元,有合同**,**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七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南湖街道泓鑫通讯设备*****手机价款6820元及租金2100元,合计8920元。 宋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33: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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