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19
【字 号】南府办[2011]183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南府办〔2011〕18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市2012-2013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2-2013年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各城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本《目录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各
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2012-2013年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酒店入口设计
目录编码
品目名称
备 注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
石河子大学学报1A
货物类
1A01
电器设备
 
1A0101
电视机
 
1A0102
电冰箱(冰柜)
 
1A0103
摄影和摄像器材
 
1A0104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空调机组和集中式空调设备(中央空调)
1A0105
燃气、电热水器
平流层飞艇 
1A0106
冷水设备(饮水机、除湿机)
 
1A0107
LED电子显示屏
 
1A0108
其他电器设备
市本级(年度)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
1A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1A0201
计算机(含工作终端显示器)
 
1A0202
PC服务器中华商机网
 
1A0203
打印机
皇室的赏赐
 
1A0204
传真机
 
1A0205
复印机
 
1A0206
速印机
 
1A0207isia
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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