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4.12
【字 号】津政发〔2018〕13号
【施行日期】2018.04.12
美国qe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政府的危机公关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4.对《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6号)作出修改。
  删除“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此外,对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前列腺癌家庭防治手册
  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批转市房管局〈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津政发〔1994〕44号)。
  2.《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50号)。
  3.《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4〕74号)。
  4.《关于修改〈天津市对违反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67号)。
  5.《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87号)。
  6.《批转市残工委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对残疾人实行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49号)。
  7.《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10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6号)。
  9.《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54号)。
pmh  10.《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津政发〔2005〕80号)。
  11.《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2010年)的通知》(津政发〔2005〕93号)。
  12.《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津政发〔2005〕102号)。
  13.《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06号)。
  14.《关于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113号)。
  15.《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20号)。
  16.《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58号)。
  17.《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71号)。
  18.《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信息化办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联网结算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72号)。
  19.《转发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21号)。
  20.《转发市减负办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40号)。滑县县志
  21.《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技术防范网络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0号)。
  22.《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标和域名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0号)。
  23.《关于分工落实〈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通知》(津政发〔2007〕8号)。
  24.《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津政发〔2007〕22号)。
  25.《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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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57号)。
  27.《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63号)。
  28.《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47号)。
  29.《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快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9号)。
  30.《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28号)。
  31.《关于印发天津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津政发〔2008〕37号)。
  32.《批转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8〕42号)。
  33.《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08〕59号)。
  34.《关于印发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通知》(津政发〔2008〕68号)。
  35.《批转市林业局拟定的2009—2012年天津林业建设规划的通知》(津政发〔2008〕79号)。
  36.《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发〔2008〕85号)。
  37.《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20号)。
  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08〕43号)。
  39.《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45号)。
  40.《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意见七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1号)。
  41.《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高速铁路(天津段)征地拆迁和管线迁改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3号)。
  42.《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62号)。
  43.《转发市教委关于实施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08—2012年)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3号)。
  44.《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5号)。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6:18: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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