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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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学周刊
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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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
fgf第三方认证。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烟气综合处理设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乔什霍华德(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并需配套完整的锌冶炼生产系统及烟气综合处理设施。锌湿法冶炼工艺须配套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鼓励锌冶炼企业搭配处理锌氧化矿及含锌二次资源,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六)含锌二次资源企业,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
须配套建设冶炼渣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火法工艺须配套余热回收利用系统、烟气综合处理设施。处理含氟、氯的含锌二次资源项目应建有完善的除氟、氯设施。
(七)铅锌冶炼企业,应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统。采用火法工艺的冶炼企业,工业炉窑产生的烟气应配套建设烟气制酸或烟气除尘脱硫净化装置,设置高效环集烟气收集处理系统,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无组织排放,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冶炼烟气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直接排空。
(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鼓励矿山企业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34679)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建立铅锌冶炼大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制造执行系统(MES)、能源管理系统(EMS)、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试验数据管理系统(TDM),实现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调度、数字化点检和设备在线智能诊断,最终实现智能分析决策。
三、能源消耗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九)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铅锌矿山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须低于4.4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采出矿综合能耗低于0.6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须低于6.1千克标准煤/吨矿。
(十一)铅冶炼企业,粗铅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250千克标准煤/吨。
(十二)锌冶炼企业,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20千克标准煤/吨,阴极板面积为1.6m2及以下的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3000千瓦时/吨,阴极板面积为1.6m2以上的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3080千瓦时/吨。含锌二次资源企业,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须低于1200千克标准煤/吨金属锌,湿法锌冶炼工序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三)铅锌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的相关要求。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5%及以上,选矿用新水单耗不高于1.5立方米/吨。
(十四)铅冶炼企业,总回收率应达到97%及以上,粗
铅熔炼回收率应达到97.5%以上,尾渣含铅小于2%,铅精炼回收率应达到99%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5%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8%以上。
(十五)锌冶炼企业,电锌冶炼总回收率应达到96%及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5%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十六)含锌二次资源企业,锌总回收率应达到88%及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十七)鼓励现有原生铅冶炼企业与再生铅冶炼企业、蓄电池生产企业开展技术、生产、经营等多层次全方位业务合作,实现产能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保障铅冶炼产业平稳发展;鼓励企业开展铜、铅、锌冶炼系统协同生产,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五、环境保护
(十八)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须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物权法论文
(十九)铅锌矿山企业应按照《有金属行业绿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要求,开展绿矿山建设,最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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