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6.13
∙【字 号】宿政办发〔2013〕119号
∙【施行日期】2013.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宿迁市市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为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阎刚平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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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居民居住小区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区和住宅组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小区。
居住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及居住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居住小区实行属地行政管理,强化属地监管职责,积极推行专业公司服务。
第五条 各区(开发区、园区、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的统一领导。乡镇(街道、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小区的综合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城管、园林绿化、环保、物价、公安、综治、工商、质监、消防、水务等部门依法按职责负责居住小区的规划、建设及后期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协同乡镇(街道、社区)共同搞好居住小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住小区内的居民有参与小区管理的权利,并承担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遵守居住小区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行为管理
第七条 居住小区内的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各项义务,服从管理,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不得妨碍、阻挠服务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和监督居住小区的管理。
第八条 居住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不准改变停车场(库)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二)不准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准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不准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准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不得擅自接引、拆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在居住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不准损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七)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装修房屋应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
(八)不准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不准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
物品。
(九)不得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不准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不准破绿种菜;不准在行道树上钉钉、刻划、拴绳或张贴、悬挂各种物品。
(十一)不准在居住小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十二)不准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十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或污染环境的危险物品以及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十五)居民应按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变更、迁移手续,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十六)不准从事污染居住小区环境的经营活动。
(十七)不准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居住小区管理制度。
第九条 居住小区内的桥涵、上水、供暖、燃气、供电、电讯等设施,分别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监护,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十条 居住小区内的庭院、绿化、景点、建筑小品及文化娱乐设施,由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街道、社区居委会监管,严禁践踏、损坏或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内的停车场库、自行车棚(库)、文化活动室等公共设施,向业主开放,实行有偿服务,由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乡镇(街道、社区)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内公厕管理、垃圾清运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楼内外环境卫生及庭院道路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属地负责监督。垃圾应日产日清,确保小区环境卫生良好。
新中超客栈2015 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内禁止履带车、载重车和拖拉机驶入或穿行。如强行驶入,损坏路面,撞坏围栏,压坏花草树木,造成损坏的按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高噪音作业。单位或家庭组织娱乐活动不得妨碍周围居民休息。
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内的安全防范管理由物业服务公司或承担小区实际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自治组织、居委会负责,公安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主体密切配合,组织众性的联防巡逻队,轮流值班,巡逻护院、防火、防盗。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偿服务的原则,向居住小区的单位和居民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于本居住小区公共服务项目支出。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非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居住小区内公共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及公共用地的管理。
(二)负责小区容貌及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的管理。
(三)负责文娱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
(四)负责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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