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注册制度简介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注册制度简介
  2008729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以下简称《CEPA补充协议五》)。《CEPA补充协议五》规定,在商标领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香港知识产权署成立商标工作组,加强两地在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双方此前签订的《CEPA补充协议一》规定了内地和香港相互开放商标代理的内容。

  为了落实上述文件规定,进一步促进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经贸往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必要向社会公众宣传香港的商标法律制度,以便内地企业在香港申请商标注册以及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下面笔者对香港商标法律制度中的注册部分作一简要介绍。

  主管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商标的注册与保护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成立于19727月的财政司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署负责管理商标注册处,协助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法律。

  政务司保安局香港海关负责执行一切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工作,拥有搜查权和扣押权。海关还具体负责调查涉嫌侵犯商标、版权以及虚假说明的投诉,通过与海外执法机关及商标和版权拥有人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法律构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商标法律主要有200344日生效的《商标条例》和《商标规则》。简报按语

  商标概念

昌平二中分校  根据《商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是用以识别不同商户的货品和服务的标志。商标可以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能够以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才可以注册为商标。可见,与内地《商标法》对注册商标限制为可视性标志有所不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声音、气味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

  (一)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或打算使用人均可申请注册商标。任何对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声明具有所有权的人都可申请商标注册,尚未构成法人的新实体也可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费用

  申请商标注册的费用为1300元港币,每增加一个类别需缴纳650元港币。

  (三)初步检索

  商标注册处可以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初步检索服务,每项服务收取200元港币。此类检索服务可以为申请人列出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类似商标,并就申请的商标是否足以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显著区别提供意见。

  (四)禁止注册的情形

  1.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

  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主要包括:不符合商标的定义,缺乏显著性(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除外),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来源、生产时间或其他特性的标志,行业惯用标志,对于因商品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为取得某技术上的成果而需有的该商品的形状、赋予该商品重大价值的形状,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等。

  香港商标法律还规定,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该商标不得注册;国旗或其设计式样、国徽或其设计式样、区旗或其设计式样、区徽或其设计式样不得注册;任何商标如果属于《商标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徽等)或第六十五条(某些国际组织的徽章等)所指明的情况,不得注册。

  2.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

  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主要包括:该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与某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就该商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在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为驰名商标等。

  凡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人同意有关商标的注册,则不妨碍该商标获得注册。

  (五)同时使用

  如果某商标和有关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善意地同时使用,或者因有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核准该商标注册并无不当,则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并不阻止该商标的注册。根据上述情况获得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处或法院会施加适当的限制条件。

  (六)商标注册程序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商标申请书件形式审查及实体审查顺利通过,且无人提出异议,则整个注册程序(由商标注册处收到申请至核准商标注册)大约需要6个月的时间。其主要注册程序如下:

  1.形式审查。商标注册处在审查有关申请前,会详细审查申请表格及所有附件,以确保填写内容完整、正确、真实。如不符合填写要求,对于不影响商标申请的轻微修订如商品类别的编号,商标注册处允许申请人进行补正,但较重要的修订如没有提交有关商标的图示会影响申请日期。

  2.实质审查。完成形式审查后,商标注册处会进行在先权利查询以确定在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上没有其他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标注册处会同时核查有关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条例》所规定的绝对理由。商标注册处会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是否核准该商标申请及理由。

  3.反对程序。如商标申请不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提出反对意见,并说明理由。如认为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能够解决,可向申请人建议解决办法。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解决上述问题。在申请人已采取措施但有关申请仍不符合注册规定的情况下,商标注册处会继续提出反对意见,并说明审查结果。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处再次提出反对意见之日起的3个月内,使商标申请满足注册规定或要求聆讯。申请人只有在《商标规则》指定的情况下,如需要更多时间取得在先商标拥有人的同意,才可以要求延展上述时限。如要求聆讯,则支持和反对有关商标注册的所有证据,都会在聆讯中予以审查。聆讯人员随后会作出裁决。

  4.公告。在审查通过后,申请注册商标将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予以公告。

  5.异议。任何人均可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查阅所有的申请注册商标,并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在注册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申请。对此,商标申请人可以撤回注册申请或就异议申请提供答辩意见。如果商标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或在异议程序中败诉,则需要支付另一方的异议申请费。异议申请双方均可在指定时限内就申请注册或反对注册提交证据。商标注册处收到所有证据后,便会安排双方出席聆讯,并由聆讯人员作出裁决。

  6.注册。商标注册处在核准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后, 便会把该商标的详细数据记入注册记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此外,商标注册处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中公布有关商标的注册公告。注册日期会追溯至申请日,也就是说商标权利人从申请当日开始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有效期

  在香港地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注册日期从申请日起算。注册商标可以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后的有效期是10年,但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电价下降1分1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

排课算法  结束语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法律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的,虽然在2003年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但仍保留了英国商标法的大致轮廓,属于英美法系。香港商标法律有关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的规定与内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多有不同。当前《商标法》正面临第三次修改,香港商标法律的一些规定值得研究并予以借鉴。
世界各国商标异议制度设置评析
战前战后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杜燕霞
 
  商标异议制度,作为商标确权的重要程序之一,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本文旨在通过介绍和简评目前各国商标异议制度的现状来阐明异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向国内企业介绍一下异议制度在各个国家存在的模式,以期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各国法律资源。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由商标主管机关受理的,且公示的商标申请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主管机关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法律制度。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由此可见,我们商标法确立了商标确权中的异议制度。与我国不同的是,有一些国家并没有设置商标异议程序,或是异议制度与我国的异议制度存在较大差别。本文中,笔者仅是对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异议制度的几种模式予以介绍和简评。
  首先,根据是否设置异议程序,世界各国可分为采用异议制度的国家和不采用异议制度的国家。其中,不采用异议制度的主要国家有:俄罗斯、奥地利、墨西哥、荷属安德列斯、乌克兰、塞尔维亚、阿尔及利亚、开曼岛、马耳他、摩纳哥等。不采用异议制度的国家中,有些国家也给第三方(通常是在先权利人或其利害相关人)提供了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反对商标注册的机会,例如俄罗斯的“观察(observation)”制度等。但是在绝大多数未设置异议程序的国家中,第三方只能待商标注册以后对其提出撤销注册的申请,例如奥地利、墨西哥等。然而,在有些国家,当发生标权属确定的争议时,当事人却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而需要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例如乌克兰、摩纳哥、马耳他等国。
  是否采用异议制度的意义,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否有利于先权利人或是其利害关系人行使相应权利。先权利人或是其利害关系人,即常称为第三方,可以对侵犯自己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申请主张自己的权利。商标主管机关应当对在先权力人的这项权利给予保护,且应当尽量将低权力人的维权成本和条件,同时应当保障权利人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实施维权行为。因此在行政程序的确权过程中设置异议程序就可实现这一目标。二、确权效率:在行政程序中设置异议程序,无疑提高了确权效率。三、注册商标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异议程序的设置还保障了核准注册商标的质量,同时也保障了注册商标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从以上分析看出,采用异议制度有很多明显的优势,这也应当就是绝大部分国家采用异议制度的原因吧。
  在采用异议制度的国家中,根据异议在审查程序中所设置的先后不同,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异议设置在实质审查前,即常说的“先公告后实审制度”。该制度在南美大陆被普遍采用。该制度的特点就是异议公告被设置在实质审查之前,因此第三方可以对尚未进行在先权利审查的商标提出异议。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申请审查的行政成本,但同时却增加了异议审查的成本。此外,这一制度体现了私权优先行使的立法原则,但是却也给在先权利人也带来了一定的烦恼。因为在先权利人会担心自己的在先权利是否会被引证来驳回在后的注册申请,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能先提异议,因此增加了维权成本。这应当也就是该制度仅是被南美大陆国家所采用的原因吧。
  第二种,异议设置在实质审查后授权注册前。这一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因为该制度主要有如下优势:保障了在先权利人行使相应权利;将低了在先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维护了商标注册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当然,对于不进行在先权利审查的欧洲国家来讲,第一种和第二种异议制度模式没有本质差别。
  第三种,异议后置制度,即异议公告设置在注册后进行。这一制度被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所采用。这一制度下,商标主管机关在通过审查后会在授权注册,颁发证明的同时(或稍后)进行异议公告。若有第三方提出异议,且异议成功,那么颁发的注册证不会收回,但是相应失效。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加快了注册程序,但显然,也破坏了商标注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换句话说,注册人虽然手里有商标注册证,但他并不一定是商标权人。
  此外,越南没有明确的异议期限限制,而是在申请公告后,至商标授权前,第三方均可提“反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oppose)”。
  最后介绍一下各国的异议公告期。一般情况下,通常按照公历来计算,其中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最为常见,例如我国、英国、土耳其等近半数的国家和地区。两个月也较为常见,例如日本、丹麦、比荷卢、马来西亚等近三分之一的国家和地区。此外,异议公告期还有三十天、六十天、三十个工作日的。这些计算方法虽然比较麻烦,但却体现了对于每件商标申请的公平原则。除了上述公告期外,还有少数国家按照其本国(宗教)纪年来计算的,例如伊斯兰纪年。该情况比较少见,此文不予赘述。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09: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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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商标   注册   申请   异议   商标注册   制度   权利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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