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作品与作品的独创性

浅谈作品与作品的独创性金库
作者:宋金城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1
        华亚纸业摘 要:作品是著作权理论中的最基本的概念之一,独创性是作品的认定的关键。研究作品和独创性标准,有利于作品权利的保护。科学地认识和理解作品以及作品的独创性,对司法实践也有着重大意义。当下学术创作抄袭事件频频进入公众视线,这不得不引起独创性我们的反思。
        关键词:作品;独创性;思想;表现
        一、著作权中作品的含义
        作品,是著作权法理论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但是对于作品的含义却始终存在争议。现代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概念多是利用了穷举法,将各种类型的作品进行列举,此种方法方便对号入座进行判断,也存在着以下几点缺陷:1、社会和科学不断发展进步,不断有新的成果形式出现,难以穷尽;2、穷举法没有进行一般性的概括,不能得出其本质属性;3、国际化
合作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各国国情和历史有所差异,必然对作品的列举难以统一,国际合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矛盾。
        在版权理论中的一对最基本的概念是:思想与表现。思想是指存在于人脑中的人的智力活动成果。如果一个人不给思想赋予任何外在形式,其他人就无法感知。一个人要想使自己的思想为他人所知就必须给这个思想赋予一定的外在的形式, 象王董事长儿子而这个外在的形式就是酒店管理系统论文表现。即表现就是指人的智力活动成果的外在显现形式。在此对概念划分基础上形成了确定版权保护范围的思想---电梯论坛表现二分法。该分法把一切属于智力活动和没有外在显现形式的智力活动成果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同时也确立了任何发展到具有外在形式的智力活动结果的外在形式都有可能成为版权客体的标准。
        但是,事实上,所有的制造的物品,无论其用途是什么、材料是什么抑或是成本有多高,都是思想的表现,然而它们并不是著作权领域中所要定义的作品。为了能够从版权保护范围内排除那些具有实用性特征的表现,理论引入了第二个基本原则,即实用---双灵固本散非实用二分法。这样的一个标准,它把具有功能性、实用性的表现划归专利保护,而把不具有功能性、实用性的表现划归著作权保护。只要满足了上述两个基本原则的作品,我们称之为可版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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