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反思

协方差漂亮女人电影下载著作权保护期限一直是分隔私权领域和公有领域的一道标尺,在两种权益之间,著作权法尽力追求得当的平衡,精心设计并确立了著作权保护期制度。著作权法上公有领域对我国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从国际立法形势来看,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似乎是大势所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讨论中也不乏从国际趋势和保护力度的角度支持保护期延长的建议。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设定在中国知识产权业正处于新兴发展阶段的背景下具有合理性,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初衷应当使公共利益和作者权益处于动态平衡之中,避免被国际扩张趋势的潮流无目的与方向地推着走。本文在回顾著作权保护期限发展历史的基础上,从著作权扩张的整体趋势着眼,分析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的原因,并且进一步明晰我国现有著作权保护期限标准确立的依据,审视我国现有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的合理性及不合理性,对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出回应。
著作权指的是科学文艺作品的作者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创作出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了鼓励人们进行更多创作,充分发挥人们在改造世界方面的价值,著作权法通过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为创作者们提供更多的创作激励。然而,对于著作权的过度保护无疑会阻碍人类智
力成果的正当共享,影响人类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无益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合理设置对于公共利益和私权利益的衡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沿着著作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人们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研究一直与技术发展紧密相连。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保护呈现出一种扩张趋势,这种扩张包括著作权权能的扩张、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张以及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等等。横向来看,世界各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比较通行的是作者终生加去世后50年或70年标准,美国国会更是基于现实层面的国家利益考量,两次调整相关法案,将对版权的保护期延长至95 年。纵向来看,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制度设计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主要争议点在于延长期限是否合宪,是否符合现实国情并且适合国家发展的需要,是否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与价值判断等等。烫吸
著作权保护期限一直是分隔私权领域和公有领域的一道制度标尺,在两种权益之间,著作权法尽力追求得当的平衡,精心设计并确立了著作权保护期制度。但若将目光从纸面落地于现实可以发现,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存续与变更并不单纯是理想化的利益博弈结果,而是更多地取决于现实层面的国家利益考量,从美国的《著作权保护期延长法案》曲折的诞化学反应工程与工艺
生过程可见一斑。为了确保美国在著作权贸易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和竞争力,著作权出口居于国际前列的美国必然需要在对私人权益的倾斜上赶超欧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舆论媒体和理论界也频繁提及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问题。从近年国际立法形势来看,对著作权保护的扩张似乎是大势所趋,但制度设计理应以现实国情为基础,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设置并不急于追赶国际扩张趋势热潮。本文在回顾著作权保护期限发展历史的基础上,从著作权扩张的整体趋势着眼,分析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的原因以及背后相关的理论支持,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对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出回应。
一、震荡波著作权保护期限概述
(一)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概念
著作权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特定主体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主体是指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创作者,著作权客体则是指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即著作权权利及义务指向的对象。广义上,著作权包括作者及其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传播者及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主体,他们在作品传播过程中或许涉及了表演、出版、制作,因此形成了相应的权利。狭义上的著作权仅指作者的权利。就著
作权的保护内容看,著作权分为人身权著作权和财产权著作权,前者指署名权、修改权等与作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权利,后者指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基于著作权天然就带有在私益领域和公有领域相互平衡的属性,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合理设置其实就是私人权益对社会公益作出的一种妥协,也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边界,对于著作权来说更是这样,过长的保护期限无疑会阻碍人类智力成果的正当共享,影响人类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无益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从近年国际立法形势来看,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扩张似乎是大势所趋。
(二)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结构
著作权保护期限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内部结构,“最初期限+延展期限”和“作者终生+去世后固定年限”。从当前世界上的主要公约以及协议来看,“作者终生+去世后固定年限”是国际上通行的立法保护模式。中国于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首次对著作权保护期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至今未做任何改变。随着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扩张已经形成了一股世界潮流,学术界开始不断涌现出对现存著作权保护期制度加以修改的立法主张。有学者提出了双重结构模式的保护期计算方法,认为这一基于保护继承人利益而考虑设置的方法,同时契合
了《伯尔尼公约》的精神,传达了人本精神的观念,但是这样一来,基于当前人类寿命普遍增长的态势,著作权保护期限将会被大幅度延长,公共利益便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总之,对于中国而言,是否要紧随世界扩张趋势追赶这股延长著作权保护期的潮流,还不急于贸然下定论。
二、著作权保护期限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历史演变
有关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起始于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妮女王法》,对作者的著作权设立了时间范围的保护规定,开创了“最初期限+延展期限”的保护模式,世界主要国家随后纷纷效仿,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第二种保护模式,即目前流通地域较广的“作者终生+作者死后固定期限”,这一保护模式所确立的保护期涵盖了作者创作完成后的终生,并延续至作者死后的一段固定期限。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著作权保护期的设置便是参照此保护模式,但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利益的现实考量,不少国家纷纷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张,设立了更长的保护期,由此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股著作权保护扩张的潮流。化学价
(一)英国
1709年,英国的《安妮女王法》(又称《安娜女王法》)首次为著作权设立了十四年的保护期,规定作者在世且保护期届满时仍可延展十四年,这是对作者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进步。随后,英国逐步加强了对雕塑作品、戏剧作品和美术作品的保护力度,分别延长了这些作品的保护期,并于1814年开始将保护期延长至二十八年。1842年,英国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设置进一步延长,采用“作者终生+作者死后固定期限”。1911年,英国在保护期的规定上借鉴了权威性国际公约的规定,选择采用了相同的保护期限对本国的著作权加以保护。随着颁布于1988年的现行《著作权法》的出台,英国的著作权保护期的立法保护模式最终变为了“作者终生+去世后70年”。
(二)法国
法国于1791年颁布了国内第一个著作权保护法《表演权法》,时隔两年后又颁布了《复制法令》。在具体的保护期立法保护模式上,法国选择了“作者终生+去世后5年”的保护模式,并于《复制法令》颁布的同年将作者去世后的保护期限由原来的5年延长至十年,从此确立了“作者终生+去世后十年”的著作权保护期的立法保护模式,最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不仅是一种经济权利,同时也是一种精神权利,基于此,作者去世以后,其继承人
或权利受让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1810年,法国通过立法对著作权权益的享有者进行了区分,规定只有作者的妻子能够和作者一样享有终生权益,作者去世之后,作者的子女在作者去世后二十年里享有著作权保护期,其余继承人只能享有作者去世后十年的著作权保护期。此后,这一标准不断经过修整,直至1866年,法国通过立法将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十年。1994年,法国也追随欧盟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扩张步伐,将著作权保护期在五十年的基础上延长至七十年,最终确定了“作者终生+去世后七十年”的著作权保护期的立法保护模式。
(三)美国
美国于1790年颁布了国内第一部著作权法,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与英国和法国不同,完全承袭了《安妮女王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最初期限+十四年续展期限”,即作品出版后的十四年期满后,若作者仍在世,可以再次延长十四年保护期。1831年,美国通过立法将最初的保护期限延长到二十八年,且经过申请可以再次延长二十八年。1909年,关于延长著作权保护期的争议在美国掀起了广泛讨论,有人提议对保护期采取“作者终生+去世后固定期限”的保护模式,但这一提议被当时的国会拒之门外,所以直至此时,美国对于著作权的保
护期最长可达五十六年,但关于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呼声却持续存在并逐渐高涨。随着科学技术的腾飞和产业的兴起,美国终于在1976年颁布的《版权法》中将保护期确立为“作者终生+去世后五十年固定期限”,即完全效仿《伯尔尼公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区分了不同作品类型,个人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五十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则为最后一个在世的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五十年,即在现有保护模式的框架内最大化地保护作者的私有权益。1993年,随着欧盟将著作权保护期继续扩延,美国社会各界就著作权保护期是否需要进行延长的问题再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支持者认为,著作权保护期在国际中的通行法则是“就短不就长”,如果美国的著作权保护期比欧洲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期更短,就意味着美国作品在国际知识产权市场不占优势。就美国向欧洲的著作权产品的输出比例来看,著作权保护期的延长对于美国的贸易利益极其重要,只有顺应著作权保护期在欧洲的扩张趋势,才能更好地维持美国在知识产权市场上的竞争力。而反对者则认为,再次延长著作权保护期的做法违背了宪法规定,是对公有领域本应享有的权利的侵犯。然而,在知识产权市场不断发展的推动下,美国最终于1998年在《版权保护延长法案》中再度延长了著作权保护期,并引发了国内关于本次延长规定是否合宪的热议,在发生于2003年的著名版权案件“米老鼠”案中,随着联邦最高法院的法槌落定,《版权保护延长法案》中再度延长著作权保护期的做法被确认合宪。
(四)欧盟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诞生于1886年的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其第七条规定:“本公约给与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由此确立了著作权“作者终生+去世后五十年固定期限”的保护期限。原始签字国有英国、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等十个国家,这些国家组成了“伯尔尼联盟”,制定了严格的修订程序,维护该公约的权威性。此后,《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不断壮大,相应的保护期限制度也为各成员国所采纳。截至2019年7月4日,所罗门岛加入并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新缔约国,此时,《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总数达到177个国家。
1984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完善内部市场的白皮书》中提出共同体市场作为一个经济统一体,需要各个成员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进行统一。著作权保护期的差异性规定成为了共同体市场运行的障碍,协调各个成员国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是实现市场统一的必然要求,这是欧盟成员国在著作权保护期上呈现出的立法统一趋势的由来。在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和统一市场发展的情势之下,1993年,欧盟通过了《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简称《指令》),并在《指令》的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
生+去世后七十年固定期限”,这样,凡是《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文学艺术作品,欧盟各个成员国都应当给予其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七十年的保护期,且该保护期不受作品具体发表时间的影响。此举是《指令》最主要的协调成就,打破了《伯尔尼公约》所订立的五十年保护期的创始性规定,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变更,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2006年,为了进一步统一经济市场,协调欧盟各成员国在著作权与相关权保护期方面的差异,欧盟颁布了新的保护期指令,在条款的基本架构方面作了一些调整,总体上并无实质性的变动。
三、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的原因因素分析
(一)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的理论因素
1.人格权理论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48: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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