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体育赛事节目转播著作权保护研究

网络时代体育赛事节目转播著作权保护研究
作者:李钟
网络服务提供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4
        网络时代改变了信息储存传播方式,在给体育产业带来了空前契机的同时其开放性、共享性使得未经授权而盗播转播体育赛事节目这一现象愈演愈烈,但我国在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上却存在灰地带。从独创性程度这一实质性标准可以将体育赛事节目界定为作品和录像制品二种不同类型,从而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但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无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都无法包括网络实时转播行为,为此必须对我国当前著作权立法进行目的性扩张,将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罗永军
        关键词 网络 体育赛事 节目 旧唐书李白传转播 著作权
性人君子        作者简介:李钟,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8.396
O P I        煤矿防爆绞车一、体育赛事节目转播基本概念界定与法律保护现状
        (一)体育赛事节目转播基本概念界定
        体育赛事节目是指体育赛事节目制作人在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对拍摄机位、镜头特写、回放、主持人解说、字幕、采访、情节编导剪辑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拍摄制作并转化传输为电子信号而形成的供广大观众在屏幕前观赏的节目。
        《广播电视辞典》中转播是指广播电台(站)或电视台在自己的节目时间内播出其他台(站)的节目,可以同步播出也可以录音或录像播出,具体到体育赛事领域,即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制作人享有许可他方媒体对体育赛事现场进行同步转播或者将其加工处理后的体育赛事录像授权他方进行播放的权利,前者为直播性质转播,而后者为非直播性质转播,即赛后转播,因赛后转播不具有时效性,现实中直播意义上的转播权多为被侵权对象,本文的探讨对象亦为直播意义上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8:33: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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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体育赛事   转播   节目   进行   直播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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