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之域外法研究——以英国、美国、欧盟和

摘要│无论是最初完全依赖于程序员原始输入,完全执行性程序员指令的早期计算机,还是可以根据收集的信息创造出独立作品并可以像人类一样进行思维活动的现代人工智能,智能机器正在不断完成对人类认知活动的重现。这种趋势对现代法律理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就是其中的代表。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 9(3)条对计算机生成物的版权归属做了具体的规定:“对于由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其作者应该是做出了进行作品创作所必需的安排的个人。”这通常被解读为是创建算法的 程序员或软件工程师。此条文也被英国法院视为处理人工智能案件的法律依据。美国、欧盟以及澳大利亚立法虽然都不承认机器可以成为版权法保护的作者,但是其各自的侧重点不同: 美国立法更倾向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原创性的质疑;而欧盟和澳大利亚立法则是认为机器缺乏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者应该必备的人格属性。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原创性;人格属性文章编号│2096-255X(2019)08-0030-10中图分类号│D913; TP18              文献标识码│A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之域外法研究——以英国、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为例文/慕晓琛          编辑/杨有韦学术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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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4:37: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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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人工智能   程序员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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