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一章 总则中央苏区
第一条 了规我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我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 控责任,合理保证我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历史 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结合我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以及中国 注册会计师乳腺切除术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
项目负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我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 的项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为实现我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以及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 下七方面的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监控。
第四条 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 体人员。 我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  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我事务 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我事务所质量控制 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部文化的哺育。部文化的形成有

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殊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坚固树立质量至 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 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对于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我 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 一致及时常的行动示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 强调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 形成。
第八条 事务所指定质量控制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我事 务所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第九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
一、决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
二、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影响到需要决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
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 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 意见分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 审计问题及业务报 告的意见类型存在乎见分歧;
五、其他必要的事项
十条 项目(事业)部经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质量控制负责人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 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我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 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
三、负责将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或者难以解决的重大专业 题提交质量控制负责人;
、质量控制负责人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组应当实施我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合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 控制程序。项目负责人对我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签署业务报
第十二条 我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项目 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张武力
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我 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位的责任与义 务,如无特殊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
第十四条成长与成功 业务报告的签署,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 人代签。
三章 职业道德规
第十五条 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基础,我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执行 审计  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 我事务所可以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 的同时签署职业道德规承诺函。
第十六条 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通过行为示在事 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的氛围。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当将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传达到全体 人员,并指导和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我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 其遵守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 并报质量控制负责人备案。 质量控制负责 人对我事务所中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独立  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的行为,按照我事务所有关管理制度的相关 定进行处理。 办公室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 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我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要求 的独立性,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者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十一条 目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项目委派时签署项目独立性 声明书。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评估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 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并采取防护措施 (如定期轮换项目高级人员或者进 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在首次接受客户委托或者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时,应 当获取相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下列情况下,接受或者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 够遵守职业道德规,与鉴证客户不存在伤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阿尔金 关系;
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可化工易贸 接受的风险
五、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
第二十四条 次接受客户委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 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他服务)的新业务两种情况。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 展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主要容包括:
调查客户的诚信。 在确定是否建立或者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的 要股东、 关键管理人员和管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者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 至最低。
评价我事务所的执业能力。 应对我事务所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以确保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评价我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应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 况和关系,判断我事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
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 应当在调查、 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 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或者普通风险。
五、判断项目收费是否合理。应估计项目成本,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考虑 项目费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的匹配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续审计时,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和对 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变化的了解,对客户及我事务所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制业务保持评价表。
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批准是否承接该项业务。 对业务的承接批准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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