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8.3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
“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省海洋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了《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原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31日
 
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乡村振兴类)
亲密 2001版
  1.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编制以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保护等村庄类型为重点,把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美丽村居、田园综合体以及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统一纳入村庄规划,推动各类规划在村域层面实现“多规合一”,避免脱离实际追求村庄规划全覆盖。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对原有的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调整后报批,不符合要求的重新编制村庄规划。
  2.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
  3.探索“点状”用地模式。支持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休闲、旅游经营。需就地开展农产品初加工或利用本地资源发展休闲观光旅游产业的,且难以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准确选址预留的建设用地,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在审批落地时,随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一并审批,同时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三自由度
  4.加强乡村规划服务。坚持开门编规划,激励乡贤、能人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引导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下乡编制村庄规划,扶持培育一批专业机构团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下乡担任志愿者等方式,吸引支持专家学者、院校机构、专业人才等参与村庄规划。实施乡村规划师试点,不断探索试点经验并在全省逐步推开,到2025年,有需求、有条件的市县全部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搭建村庄规划综合服务平台,探索企业参与村庄规划、建设一体化运作模式,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支撑。鼓励结合实际开展示范创建,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范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话剧鹿鼎记
  5.保障农村产业用地。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
应当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每年不少于盘活乡村建设用地形成存量指标的10%,以及处置相应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形成的“增存挂钩”新增指标的5%,优先保障农村产业用地。
  6.有序开展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利用。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空间在保障本村农民安置、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用地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村内挂钩、村村挂钩、村镇挂钩,在镇域内有偿调剂归并集中利用,统筹用于镇域内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对于复垦后不能与周边农用地相连的建设用地,可通过自愿平移置换后整理复垦。
  7.优化乡村用地审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农村一二三产业用地,依照农转用审批权限办理。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产业融合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多规合一、多证合一”的有关规定,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8.盘活利用农村闲散土地。在满足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将盘活的闲散土地用于发展乡村民宿、健康养老、民俗展览、创意办公、乡村旅游和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9.加强农业设施用地服务保障。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照《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手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10.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入库管理。补充耕地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选址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林业和其他行业规划,纳入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并批复。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编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初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市级专家评审意见批复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
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入库。经备案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在全省调剂,调剂收益可以用于耕地保护,促进乡村振兴。
  11.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县用地保障。对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县,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农村宅基地、废弃建设用地等,优先纳入增减挂钩试点,节余的挂钩指标,优先在全省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所得收益全部用于乡村振兴。陈永棋
  12.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理用地。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新建住宅可以通过新增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户建房用地,单列用地指标予以支持。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13.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
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
凌慧萍
  14.规范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核准。省自然资源厅核准同意后,连同已批复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一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备案后试点工作方可正式实施,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矿山生态修复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包含的各类子项目立项实施依据。
  试点地区应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建设用地整治总规模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有序组织实施。符合增减挂钩条件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节余指标优先调剂使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应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相关政策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执行。应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要求,统筹开展森林保护修复、乡村绿化美化、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盐碱地治理等工程。对涉及海岸线与海域整治修复的,应依
据陆海统筹原则对具体项目做出科学安排。试点工作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试点区域乡村振兴。
  15.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土地执法监管,严禁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绿化、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花、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优质饲草料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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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用地   建设   规划   乡村   耕地   村庄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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