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转供电管理规定(2014年6月)

东滩煤矿《外转供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外转供用电管理,建立规范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的使用电力,堵塞漏洞,避免损失,保证供用电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营业规则》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参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结合我矿外转供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偿使用我矿电力资源的驻矿办事机构、农用电、个体经营户、矿内外来临时施工单位和矿属有关独立核算单位。
东滩煤矿安全生产生活之外的驻矿办事机构、农用电、个体经营户、矿内外来临时施工单位和矿属有关独立核算单位统称外部用户。使用我矿电力资源的外部用户称为外转供电用户。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外转供电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并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成立由矿长任组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任副组长,机电科、财务科、科技计量科、供电工区、水电暖工区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转供电管理工作,并接受矿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外转供电管理单位职责
一、机电科职责
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2.建立健全用户用电档案;
3.检查用户执行供用电合同情况;
4.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5.负责对供电工区和水电暖工区外转供电工作的日常管理;
6.负责牵头组织与用户签定供电协议;
7.有权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对用户计量总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和统计;
9.负责对用户电费的统计、上报和催交;
10.负责对外转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业务管理;
11.负责建立电费计量收费台帐,每月进行供用电分析,年度分析报表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供电工区职责
1.负责高压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负责35kV变电所低压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
2.负责高压计量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统计和上报;
3.负责高压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4.监督检查高压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5.及时了解高压用户用电负荷的变化情况和供用电设备的完好情况及受电端电能质量;
6.查处高压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三、水电暖工区职责
1.负责地面(35kV变电所除外)所有低压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
2.负责低压计量分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统计和上报;
3.负责低压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4.监督检查低压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5.及时了解低压用户用电负荷的变化情况和供用电设备的完好情况及受电端电能质量;
6.查处低压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四、财务科职责
1.负责每月对全矿外转供电用户电费的收取;
2.根据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的转供电价,并参照上年度矿井用电综合电价,制定出本年度的外转供电电价,但电价不得低于全矿用电的平均单价;
3.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外转供电电费收缴情况。
五、科技计量科职责
负责定期对外转供电高、低压计量表进行校验。
六、纪委、审计科职责
1.对外转供电用户情况、电量的统计和电费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曼明斯基
2.对外转供电相关文件的制定及用电协议的签定进行监督。
第三章  计量管理
第五条  所有外转供电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六条  新增外转供电计量装置必须安装在指定矿属变电所或配电点内。原有安装在用户处
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制定计划逐步进行改造。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如果被用户故意损坏应按窃电行为处理。
第七条  为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变电所内应装设总表和分表同时计量。总表与分表的电量差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  外转供电用户所使用的计量装置和用户电源控制总开关由供电工区(高压)或水电暖工区(低压)负责安装,开关以下馈出负荷线路由用户自行敷设。用户使用的负荷缆线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并且敷设规范,不得危及供电安全。
第九条  用电计量装置的日常管理由各变电所所属管理单位负责。用户应当使用供电单位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或由东滩矿统一购买,电表及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校验及表计接线等工作由水电暖工区(低压)和供电工区(高压)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费用结算单据由水电暖工区、供电工区或科技计量科出据,费用由矿财务科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条  用户使用的计量表必须按规定经矿科技计量科或法定指定单位进行周期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保证计量准确。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四章  供用电管理
第十一条  外转供电工作必须确保矿井生产的安全供电。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新增外转供电,对已经存在的外转供电,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规范,并在适当的时候逐步缩小外转供电的规模和数量。对因协调地企关系和外来临时施工单位的需要确需增加的外转供电,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6kV级及以上,35kV以下电压等级的转供电,必须由矿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于单用户转供电容量在500kVA以上的,或单一线路外转供电容量在1000kVA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6kV以下的转供电由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来我矿进行施工时,必须按照矿发〔2005〕69号文件有关内容执行。办理用电时,用户持用电申请书到机电科填写《东滩矿对外供电(水、暖)审批表》,经各级有关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机电科根据用户用电负荷办理安全用电保证金认定手续,由用户将安全用电保证金交矿财务科,持矿财务科收据到机电科签订供电协议后,机电科开具供电通知书,再由水电暖工区或供电工区负责装表供电。
第十五条  用户如变更用电(包括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或过户、分户、并户、消户、改压、改类等)时,应事先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供用电协议。
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第十六条  用户要终止使用我矿外转供电,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机电科核实后,开具停电通知书,由水电暖工区或供电工区负责拆除供电装置,用户持机电科出具的证明和保证金收据到矿财务科办理用电保证金退款手续。我们约会吧 非诚勿扰
第十七条  用户在办理终止用电手续时,如果有欠缴电费或损坏供电设施的,必须先缴清欠费或应赔供电设施费,再由矿财务科将安全用电保证金退还用户。
第十八条  用户用电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双方所约定的协议内容和东滩煤矿外转供电的有关规定,自觉管理好各自的用电设施,积极配合矿有关管理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并按时交纳电费,禁止窃电和违章用电,否则,一经查实,将对用户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供电协议,终止供电。
第十九条  外转供电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安全用电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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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安全用电保证金收取范围及标准:
1.个体饭店、理发店、网吧、商店等个体经营户:每一线位300元。
2.外来临时施工单位:用电负荷在10kW以内缴纳500元;10kW及以上缴纳1000元。asp程序
第二十一条  外转供电必须签订供电协议,协议中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方式、供电时间和供电质量;
2.用电容量、用电性质和用电地址;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和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违约责任;
7.纠纷解决方式;
8.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用电指标,合理使用电力,不得超指标用电。未经供电方许可,用户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
第二十三条  当供电方遭遇不可抗力或进行紧急避险时,可以中止外转供电。
第二十四条  当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供电单位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1.拒绝接受用电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逾期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整改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或有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系统电能质量产生污染,以及功率因数长期不符合规定,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在限期内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在限期内拒不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9.确有窃电行为;
10.国家明令禁止的工程和生产作业;
11.严重违反供用电协议者;
12.用户敷设线路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矿提出整改后未及时整改的;
13.其他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安全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户发生重大供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通报。
第二十六条  用户的用电设施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由供电单位按规程进行整定和校验。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供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单位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照或者开启供电单位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单位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二十九条  供电单位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当场中止供电,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其他窃电行为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按至少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损坏的,用户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予以赔偿;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由用户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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