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供用电合同

深圳市供用电合同
深圳市供用电合同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为了保证国家方案顺当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供用电规章》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方案,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供应三相沟通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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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次条依据国家方案和电网的可供力量,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别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1.依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a.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b.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c.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依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dvd不完全手册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状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供应的三相沟通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连
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实行措施予以消退。
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状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担当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力量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难。不担当违约责任。
(2)因正值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解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
方案用电的限电;方案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担当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意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力量时。不属违约,不担当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担当责
任。
2.遇有下列状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担当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阅历、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值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赐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肯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方案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赐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肯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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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赐予赔偿。
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状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担当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力量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难。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担当违约责任。
三维网(2)有特别缘由,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担当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担当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状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担当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阅历、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陆德明(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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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特别缘由,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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