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丹江口水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关于丹江口水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谓语助者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 号】水政法〔2020〕305号
密云地震
【施行日期】2020.12.29
意象与意境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水利部关于丹江口水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水政法〔2020〕305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厅、陕西省水利厅:
  丹江口水库是汉江控制性大型骨干工程,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为切实加强丹江口水库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库管理保护责任
  (一)明确行政管理职责。长江水利委员会承担丹江口水库枢纽工程安全与防洪调度、水量调度、应急调度的行政管理职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库区河道、水资源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库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库区河道、水资源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要求,分级分段落实汉江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
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围垦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建立完善流域与行政区域协调配合机制。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与湖北、河南、陕西三省河长制办公室的协作机制;加强对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水行政执法的组织、监督和指导;会同库区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单位,完善丹江口水库水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联合执法巡查制度,研究部署联合执法行动,实行丹江口水库水行政执法联防联治。
  (四)落实管理单位责任。丹江口水库、陶岔渠首、清泉沟渠首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运行和保护;按照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指令实施防洪调度、水量调度和应急调度。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对枢纽工程和库区的日常巡查、安全监测和维修养护,及时发现、报告水事违法行为;配合库区周边市县开展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
  二、工程安全与调度贾大山 取经
  (五)强化枢纽安全。丹江口水库枢纽工程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
责任制,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接受长江水利委员会年度工程管理千分制考核。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采取人工监测与自动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安全监测和巡查,做好设备维护,保障各种监测巡查的质量和频次,实现监测巡查全覆盖,对枢纽工程重点部位采取加强措施。对于监测、巡查发现的问题,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上报,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六)确保防洪安全。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三省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丹江口水库及其上下游河道的洪水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汛情通报,提醒库区及下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关注水雨情变化;统筹考虑枢纽安全、汉江中下游防洪供水需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供水需求,组织实施汛期水库调度,及时精准调整丹江口水库下泄水量。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根据枢纽运行情况开展维修养护作业,重点做好防汛设备例行维护、缺陷与隐患的检查和处理,保证防汛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安全运行,确保防汛指令第一时间严格执行,保障枢纽防洪度汛安全。在汛前、汛后做好枢纽年度详查工作,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报,在主汛期前督促完成整改或做好应急措施。
  (七)统一水库调度。丹江口水库调度统筹防洪、供水、生态、发电、航运等需求,实行
综合调度,调度对象包括丹江口水库枢纽工程、陶岔渠首和清泉沟渠首。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经批准的汉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汉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水量调度方案及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枢纽调度规程以及经批准的年度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等组织实施丹江口水库防洪、水量和应急调度,并负责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协调安排相关发电计划,加强对枢纽通航设施的管理。
  (八)加强应急管理。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湖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陶岔渠首管理单位、清泉沟渠首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发生危及工程安全、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地震、洪水、工程险情和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编制应急预案,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应急预案应当落实领导指挥机构,明确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强化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措施。水情、工情特别紧急,确需立即作出处置的,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陶岔渠首管理单位、清泉沟渠首管理单位应当先行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缘毛鸟足兰  (九)强化安全保卫。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丹江口水库枢纽工程及重要水源地安
全保卫政策研究,根据国家反恐、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提出加强丹江口水库安全保卫的建议方案,适时提请有关省人民政府制定安全保卫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及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安全保卫措施,支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有关规定对丹江口水库核心要害部位执行安全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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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库区河道和水域岸线管理
  (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水利部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湖北、河南两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土地征收线,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协调,统筹考虑保障工程运行、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实际需要,组织划定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边界及时设立界桩、界碑、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十一)实施水域岸线管控。在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围垦、填库、造地、造田、筑坝拦汊、分割水面等侵占水域的活动。已经侵占的,应当逐步退出侵占的库容和水
域面积。水利部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湖北、河南两省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划、标准和水利部规定,负责划定岸线功能分区,明确分区管控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湖北、河南两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岸线功能分区及管控要求,严格规范库区涉水建设项目,禁止非法占用水域、岸线。
  (十二)规范涉库建设。丹江口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在丹江口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上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禁止在丹江口水库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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