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直属工作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斌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直属工作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0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2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冰金莙刘婷 
【审理法官】徐冰金莙刘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斌;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直属工作局 
【当事人】刘斌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直属工作局 
【当事人-个人】刘斌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直属工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调墨油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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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直属工作局 
【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公平责任关联性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斌自1996年与空军装备部工作局建立劳动关系。2005年2月5日,刘斌因在工作时受伤,后双方均未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1月1日,刘斌与空军装备部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第二十一条有手写增加内容“注:二〇〇五年二月五日因工负伤事另行解决。”。刘斌于2019年5月1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空军装备部工作局对其进行赔偿。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刘斌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对于刘斌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刘斌在与空军装备部工作局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受伤,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工负伤事宜另行解决,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因刘斌受伤而产生的争议。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未受理刘斌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刘斌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亦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在刘斌提出的申请未能进入其他争议解决途径或进入诉讼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应当就刘斌与空军装备部工作局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59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我的军校生活
【更新时间】2022-09-25 10:30:54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刘斌及空军装备部工作局均确认双方自1996年建立劳动关系,刘斌于2005年2月5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鉴此,刘斌应首先通过申请工伤认定途径解决本案纠纷,如其所受伤情未被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因超过认定期限而不予受理,其方可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要求空军装备部工作局对其进行赔偿。本案审理中,刘斌虽主张其曾申请过工伤认定而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予受理且未向其出具书面材料,但其就此未举证证明,故法院对此无法采信。鉴此,在刘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通过申请工伤认定途径解决本案纠纷的情况下,刘斌径行提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法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二审上诉人诉称】有机锡化合物刘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2005年我因工受伤后,一直没有进行工伤认定,2018年经伤残鉴定认定我是八级伤残。经我申请,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决定书,对我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我无法取得工伤保险赔偿。因此我要求空军装备部工作局赔偿我所受到的人身损害。    空军装备部工作局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刘斌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进行工伤赔偿,而不应当是人身损害赔偿。2.刘斌受伤发生在2005年,至其一审起诉之前空军装备部工作局没有收到过刘斌的权利主张,在刘斌认可双方是劳动关系,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民事侵权关系的基础上,出于公平责任和人道主义精神,空军装备部工作局愿意按照工伤标准对刘斌进行补偿。3.刘斌没有证据证明空军装备部工作局不同意对其进行工伤认定,且刘斌亦有权在工伤发生时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刘斌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直属工作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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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1228号802.1x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直属工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涛,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工作部信访和法律服务室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直属工作局(以下简称空军装备部工作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5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2005年我因工受伤后,一直没有进行工伤认定,2018年经伤残鉴定认定我是八级伤残。经我申请,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决定书,对我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我无法取得工伤保险赔偿。因此我要求空军装备部工作局赔偿我所受到的人身
损害。
     空军装备部工作局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刘斌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进行工伤赔偿,而不应当是人身损害赔偿。2.刘斌受伤发生在2005年,至其一审起诉之前空军装备部工作局没有收到过刘斌的权利主张,在刘斌认可双方是劳动关系,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民事侵权关系的基础上,出于公平责任和人道主义精神,空军装备部工作局愿意按照工伤标准对刘斌进行补偿。3.刘斌没有证据证明空军装备部工作局不同意对其进行工伤认定,且刘斌亦有权在工伤发生时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原告诉称     刘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空军装备部工作局支付残疾赔偿金43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鉴定费2250元、律师费1.5万元,以上费用合计6572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刘斌及空军装备部工作局均确认双方自1996年建立劳动关系,刘斌于2005年2月5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鉴此,刘斌应首先通过申请工伤认定途径解决本案纠纷,如其所受伤情未被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因超过认定期限而不予受理,其方可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要求空军装备部工作局对其进行赔偿。本案审理中,
刘斌虽主张其曾申请过工伤认定而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予受理且未向其出具书面材料,但其就此未举证证明,故法院对此无法采信。鉴此,在刘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通过申请工伤认定途径解决本案纠纷的情况下,刘斌径行提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法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48: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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