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四大疑难问题解读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四⼤疑难问题解读
作者:杨慧
点击阅读:昆明市—房地产企业破产疑难问题与重整、预重整、涉税法律实务讲座
(7⽉16-18⽇)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四⼤疑难问题解读
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的不断深化,作为具有消除⽆效供给、化解产能过剩等作⽤的破产清算程序,其制度价值及功能⽇渐凸显。济南市中级⼈民法院发布的《2016-2020年济南法院破产审判⼯作报告》显⽰,清算案件受理占⽐⾼达93.6%,其中包括“僵⼫企业处置”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及⼀般的破产清算案件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新问题、新情况、新⽭盾不断涌现,法律的滞后性也⽇益凸显,有鉴于此,本⽂拟就清算实务中遇到的⼀些疑难问题做⼀探析,以期对清算⼯作有所助益。
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清算三种,在第⼀次债权⼈会议之前,三种程序的⼯作内容基本⼀致,重点是接受债权申报、核查债权、接受并调查债务⼈资产等。但第⼀次债权⼈会议后,三种程序的⼯作重点则各有不同,清算程序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破产企业⼈员安置、资产处置、债权分配及企业注销等问题上。
⼀、破产企业职⼯问题
(⼀)拟定职⼯安置⽅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在向⼈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提供职⼯安置⽅案,如果企业未提交或提交的安置⽅案未达到法定要求,⼈民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实务中,职⼯安置⽅案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个部分:生化危机网络版
1.职⼯安置的背景和原则,需要清楚说明职⼯安置的原因和情况。
2.不同类别职⼯的处理⽅式,对职⼯进⾏分类处理,如劳动合同制职⼯、退休返聘⼈员、离退休⼈员、特殊体等,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处理⽅案。
3.职⼯安置⽅案的选择,如劳动合同的终⽌、解除、变更等。对于劳动合同终⽌和解除的,应在安置⽅案中明确经济补偿办法;对于劳动合同变更主体的,应在⽅案中明确变更后主体的相关情况、⼯作年限的累计计算、变更后的岗位、薪酬待遇等内容。
4.职⼯安置⼯作的具体操作程序,例如劳动合同的换签程序、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协议书的签订程序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同时,如企业存在拖⽋员⼯⼯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等情况,⽅案中应当明确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式或进⾏补缴的相关措施。
(⼆)劳动合同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单位在被宣告破产时,企业所涉及的所有劳动合同即告终⽌,管理⼈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及劳动合同终⽌前⽋缴的社保费⽤、公积⾦费⽤等,列⼊职⼯债权并依法公⽰。
在企业进⼊破产程序后,管理⼈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在推进破产程序中有必要留守的企业职⼯,经⼈民法院许可,管理⼈可与其签订留守⼈员临时聘⽤合同,协助办理相关⼯作。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为管理⼈,双⽅由此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合同中应当对职⼯⼯资、合同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
⼆、拟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案
(⼀)赋予管理⼈权利空间
为提升债务⼈财产价值,促进债务⼈财产最⼤化,笔者认为可以在⽅案的实施阶段赋予管理⼈更⼤的权利空间。以公开拍卖⽅式为例,在拍卖物流拍或⽆⼈竞拍时,管理⼈可以报请债委会讨论决定变更
破产财产的变价程序和变价⽅式,允
拍卖⽅式为例,在拍卖物流拍或⽆⼈竞拍时,管理⼈可以报请债委会讨论决定变更破产财产的变价程序和变价⽅式,允许管理⼈在不同情况下对不同财产采取不同的变价⽅式,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决定流拍后的降价幅度等。
(⼆)拟定原则性财产分配⽅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清算程序中实现债权清偿的最终环节,也是关系到全体债权⼈权益的核⼼环节。实务中,由于破产财产变价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因此提交债权⼈会议的破产财产变价⽅案多为原则性⽅案。破产财产分配⽅案⼀般包括分配财产的范围、待清偿债权的种类和⾦额,同时应列明分配的顺序、⽐例和时间等内容。制作财产分配⽅案需要经过拍卖、变卖等程序,⼀般情况下,破产财产分配⽅案都是在第⼆次债权⼈会议中进⾏表决。
针对债权⼈⼈数与财产较少或财产不⾜以⽀付破产费⽤的清算案件,管理⼈可针对案件实际情况拟定原则性财产分配⽅案,提交第⼀次债权⼈会议表决。在管理⼈起草破产财产分配细则后,应当向各债权⼈送达并预留异议期间,充分保障债权⼈的异议权利。
rmc三、多措并举盘活破产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原则、实物分配为例外。基于货币分配原则,管理⼈需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案提交债权⼈会议表决,并依据债权⼈会议表决通过的或⼈民法院裁定通过的⽅案实现财产变价,即将⾮货币财产通过合法的⽅式出让,使之转为货币状态,⽤于清算分配。
(⼀)资产评估
在破产财产变价前或实物分配时,对于有必要进⾏评估的,管理⼈应当及时申请⼈民法院选聘或在⼈民法院许可后⾃主聘⽤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实务中,由于资产处置程序复杂、所需时间较长,⽽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仅为⼀年,这样处置财产时间极有可能会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针对此种情况,管理⼈可在拟定财产变价⽅案时列明,如果在短时间内债务⼈资产未发⽣较⼤变动,且评估价值处于合理范围内,本着节约变价成本、提⾼变现效率和债权⼈利益最⼤化原则,可不再重新评估,直接将原评估报告作为变现参考。对于评估报告中未列明的其他财产处置参考价,管理⼈可以参照《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问题的规定》通过定向询价、⽹络询价或另⾏委托评估等⽅式确定。
(⼆)财产处置
1.灵活采⽤处置⽅式
管理⼈在处置财产时可采⽤不同的处置⽅式,如整体处置、组合处置、单独处置等。
(1)整体处置
整体处置包括不动产的整体处置和企业整体处置。在整体处置时,管理⼈可以对现有财产进⾏优化组合,⽐如可以剥离出⼀部分有形财产或⽆形财产组合出售,也可以将现有财产科学分类后组合出售,处置过程可采⽤拍卖或招募投资⼈等⽅式进⾏。
在“僵⼫企业”破产程序中,整体处置时还要注意企业遗留问题的后续处理问题,即是否可以将遗留问题⼀并移交于购买⼈处理。以济南市第⼆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为例,两家公司原属于国有企业,涉及190位职⼯事业编制等问题难以解决,管理⼈在处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企业职⼯意愿、科学制定破产清算⼯作推进⽅案,将资产处置、职⼯安置与历史遗留问题“打包处置”,即资产购买⽅在购买两家公司资产的同时需要处理两家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该⽅案最终获得⼈民法院及债权⼈的⼀致认可,使破产程序得以快速、⾼效推进。
(2)组合处置
管理⼈可以根据市场⾏情或者购买者的特定需求,将部分财产进⾏组合后进⾏处置。组合处置的资产规模⼀般低于整体变价,但是对处置财产进⾏优化组合,⼀⽅⾯可以充分适应市场需求便于处置;另⼀⽅⾯也可以提⾼组合资产的市场变现价值。
(3)单独处置
管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债务⼈财产单独处置。即使是在整体处置或者组合处置的情况下,针对部分⽆形财产或者不动产、动产也可以单独处置,在经过科学剥离后,部分财产的单独处置价值在⼀定程度上也会有所提升。
2.合理选择处置平台
实务中,管理⼈可以选择多样化的资产处置平台,将“互联⽹+”与传统处置⽅式相结合。⽬前主流的资产处置平台包括阿⾥拍卖平台、京东拍卖平台及各省市级产权交易中⼼等。管理⼈也可以在其他专业互联⽹平台、纸媒上刊登公告或者委托其他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进⾏推介,由此产⽣的费⽤应当列⼊破产费⽤。当然也可以充分发挥债权⼈债务⼈的作⽤,⿎励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推介宣传,尽全⼒提⾼资产处置价值与效率。
3.科学处置疑难资产
(1)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
难点⼀:确定股权价值
如果长投公司的财务账册及会计凭证⽐较齐全,管理⼈可聘请独⽴第三⽅审计确定股权时点价值。但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临长投公司不予配合、资料丢失、⽆负责⼈员或⽆法取得长投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情况。管理⼈可独⽴进⾏尽职调查,摸清企业情况,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长投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存档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报;市场监管部门存档的⼯商内档信息、⼯商年报等;房产部门、国⼟部门及车辆管理等部门存档的企业资产状况;医疗、社保、公积⾦等部门存档的企业职⼯及费⽤缴纳情况等。形成详尽的尽职调查报告后,向债权⼈报告,依据尽职调查结果预估企业⽣产经营情况、确定股权交易价值。必要时管理⼈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代表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以彻底厘清股权价值。
难点⼆:选择处置⽅式
2020年5⽉29⽇,南京市中级⼈民法院发布《南京市中级⼈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处置的⼯作指引》的通知,其中依据长投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处置办法,主要处置⽅式如下:
①制定变价、股权分配、减资等具体处置⽅案。确定股权价值后管理⼈应当及时进⾏变现处置,可通过打包处置、协议转让、拍卖转让等⽅式。选择打包处置时可将⽆法全⾯审计的对外投资股权进⾏账⾯评估后,与企业有价值、有潜⼒的财产绑定出售,例如绑定房屋、⼟地等。但管理⼈⽆论采⽤协议转让还是拍卖⽅式,均不得剥夺长投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处置前,应履⾏通知义务,确定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可进⾏转让。如果股权⽆法单独处置,可采取直接分配股权⽅法进⾏分配,并在分配⽅案中明确列明。
②⾃⾏清算或强制清算。如果长投公司是破产企业全资⼦公司,管理⼈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如果被投资公司系破产企业的控股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的,应按规定提请公司或者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召集股东会组织⾃⾏清算。⾃⾏清算不能的,管理⼈应当代表破产企业提起对长投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③核销处理。长投公司具备法定的解散事由,并且对外股权投资价值核定为零或负值时,管理⼈可就该对外股权投资核销问题征询债权⼈意见,在表决通过后即可核销该对外股权投资。
(三)应收账款处置
管理⼈经调查后,如果发现债务⼈存在有清收可能的债权,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发函催收、诉讼等⽅式进⾏催收,也可以整体或者“分别打包”公开拍卖。在⽆法实现及时清收的情况下,经债权⼈会议决定,可以采⽤实物分配的⽅式进⾏分配。经调查后发现确⽆追回可能或追收成本⼤于债权本⾝的,管理⼈在向债权⼈说明情况后可予以核销处理,不再进⾏追索。债务⼈的债务⼈亦破产的,管理⼈可依法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进⾏处理。
四、破产程序终结的疑难问题
(⼀)破产企业税务问题
1. 受理破产后的税务申报
根据济南市中级⼈民法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出台的《关于办理破产涉税问题的相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管理⼈接受⼈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债权申报通知书等送达主管税务机
见》),管理⼈接受⼈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债权申报通知书等送达主管税务机关。⽆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可向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税务机关送达。实务中,如破产企业已经停业,管理⼈可联系税务专管员,依据相关⽂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个别税种的税务申报或减少税务申报的次数;如破产企业处于营业状态,则管理⼈应当依据税务部门要求,代为进⾏税务申报。
2. 税务注销
《意见》第26条规定,管理⼈持⼈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关于深
化“放管服”改⾰更⼤⼒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的通知》规定,即时出具清税⽂书。对于已按照
税务征管法、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受偿税务债权后,破产企业仍然⽋缴的税(费)、滞纳⾦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实务中,破产企业税务账户的注销难度较⼤,税务部门内部程序要求与《意见》规定存在差异。例如,管理⼈持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如税务账户中存在呆账、坏账等情况,则注销之前需要对呆账、坏账等进⾏核销,但核销流程较为复杂,需要耗费⼤量时间。
此外,税务账户长期未按时申报将会被转⼊⾮正常注销状态或⾮正常账户状态,⽽企业税务账户注销的前提是税务账户状态正常,因此管理⼈需要及时办理账户状态转变⼿续。⾮正常注销状态转正常的程序为⾮正常注销状态→⾮正常状态→正常状态;⾮正常状态转正常的程序为⾮正常状态→正常状态。在办理账户转换过程中,管理⼈需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对于管理⼈未接管企业财簿资料、不掌握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或者虽然接管财簿资料,但未发现企业有应税⾏为的,可暂时按0补办纳税申报。
(⼆)管理⼈执⾏职务预留费⽤问题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需负责办理破产企业⼯商及税务的注销、破产档案整理及归档等⼯作,在此过程中将产⽣执⾏职务的费⽤,应提前做出预留安排。管理⼈执⾏职务预留费⽤应当列⼊破产财产分配⽅案并作出明确说明,列明预留费⽤⾦额、⽤途及后续的处理办法。同时,为⾼效推进破产程序,
管理⼈在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案时,可注明预留部分款项在实际清缴后,若有结余可按分配⽅案追加分配,不再就补充分配召开债权⼈会议。
(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九⼗九条是现⾏破产法律体系中唯⼀涉及破产企业的卷宗材料处理⽅式的规定。但该条规定仅明确了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档案由清算组移交给上级主管机关或开办⼈、股东保存,并未明确移交档案的⽅式⽅法,及相关档案整理或保管费⽤的处理等,具有⼀定局限性。为适应破产档案管理需要,部分省市已经出台相关规范性⽂件,如《温州市破产管理⼈破产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杭州市富阳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等都对破产档案管理办法进⾏了详尽规定。
1.破产档案的存储
管理⼈应当依据破产企业实际情况对破产档案进⾏分类储存,纸质档案和电⼦档案的存储应当分别要求。纸质档案应存放于专门的档案柜并置于档案室或其他合适的保管场所,并根据保管的档案种类和数量,配备必要的设施,做好防盗、防⽕、防蛀、防霉变等⼯作,确保档案的完好和安全。电⼦档案的存储⽅式要求较为严苛,因为电⼦档案存储⽅式直接关系着档案的安全,需要⼀套专业的存储⽅式保证电⼦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性。⽬前,信息化管理平台已经成为管理⼈⼯作的流
⾏趋势,管理⼈可与阿⾥巴巴、破易通、优破案等破产案件管理平台进⾏合作,利⽤平台同步案件办理程序,做好破产档案存储⼯作。
2.破产档案的保管机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九⼗九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帐册、⽂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或者股东保存”。该条规定明确了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档案由清算组移交给上级主管机关或开办⼈、股东保存。但在实务中也存在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及股东下落不明等情况,使档案的移交⼯作⽆法按规定进⾏。在此种情形下,如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法接受,管理⼈可委托专业档案存储机构代为保存,相关保管费⽤列⼊破产费⽤,从破产财产中清偿。
3.利害关系⼈的档案查阅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案件利害关系⼈有权查阅破产档案,但未明确规定查阅档案的范围、流程及⽅式等具体内容,管理⼈需要在实务中依据具体情况进⾏把握。⼀般来讲,利害关系⼈提交书⾯申请及⾝份证明材料,可查阅与⾃⼰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但如查阅他⼈档案材料时,还应当书⾯说明理由,由管理⼈进⾏严格审核,符合规
可查阅与⾃⼰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但如查阅他⼈档案材料时,还应当书⾯说明理由,由管理⼈进⾏严格审核,符合规定的,可提供相应的档案材料供其查阅,同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对使⽤权限、期限等作出相应限制。
综上,破产清算程序对优化资源配置和营商环境,保护股东和债权⼈利益具有重要的作⽤和意义。虽然在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但在社会主义市场化和法治化背景下,通过积极的研究探索其内在规律,科学适⽤其基本原理,充分发挥其特有功能,综合处理多⽅⽭盾,平衡保护各⽅利益,就会实现破产法的⽴法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
参考⽂献:
1.黄⾦华著:《破产全流程实务操作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2.程品⽅著:《⼈民法院企业破产审批实务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3.张善斌主编:《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武汉⼤学出版社2020年版。
4.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第⼆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5.王欣新:《论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的个别⾏使》,中国⼈民法院报,2020年2⽉4⽇,社会科学I 辑。
6.李曙光:《通过破产制度实现“僵⼫企业”的破产出清》,⼈民论坛.2018,(23),社会科学I辑。
7.郑洪权:《破产清算中债务⼈对外股权投资处理⽅式分析》,法制与社会.2021,(12),社会科学I辑。
8.徐阳光:《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8,(02),社会科学I辑。
9.周宇、李晖:《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与弥合——⼀个法律解释的⽅法》,税务研究.2021,(03),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I辑专辑。
10.徐阳光、朱琳薇:《破产企业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和利⽤机制探析》,档案学通讯.2020,(04),信息科技;经济与管理科学专辑。
推荐:最⾼院:房地产企业破产,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能否优先受偿
推荐:破产案件中债务⼈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与重新起算
推荐:数百万元个⼈债务被豁免!个⼈破产制度迎新突破
刀之歌推荐:管理⼈查询破产企业银⾏账户信息履职实务经验分享
推荐:王欣新 | 论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的个别⾏使
推荐:【视点】论投资⼈在预重整与重整程序中的衔接法律制度构建
加权平均法推荐:破产管理⼈⼯作⾯⾯观——破产案件中的“府院联动”机制
推荐:陆晓燕 | “府院联动”的建构与边界——围绕后疫情时代市场化破产中的政府定位展开
推荐:【推荐】富阳法院破产论⽂和案例⼊选省⾼院优化营商环境专刊我所认识的蔡孑民先生
推荐:徐阳光:破产领域法律法规完善任重道远
推荐:破产重整 | 困境企业如何运⽤重整程序涅槃重⽣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28: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12121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破产   企业   管理   程序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