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轮换工、农村民办教师、农村退役士兵等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轮换工、农村民办教师、农村退役士兵等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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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1.02
【字 号】湘人社函[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中央经线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轮换工、农村民办教师、农村退役士兵等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湘人社函〔2014〕4号)
常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临武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路管理局《关于请求制定公路系统原农民轮换合同工社会保障政策有关建议的报告》(常人社〔2013〕29号)以及临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参战退役士兵、民办教师及农民轮换工可否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农民轮换工、农村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退役士兵等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函复如下: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目前已建立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均有明确的覆盖范围和对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象为与城镇企业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城镇户籍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具有城镇户籍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农村户籍各类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原农民轮换工、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农村退役士兵等农村户籍体,现没有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具有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能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同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2〕119号)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的,政策适用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坚持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农村户籍的原农民轮换工、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农村退役士兵等体不能按湘政办发〔2012〕18号和湘人社发〔2012〕119号政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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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敏感度高,各地必须坚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严格按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扩大范围,将不属于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此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蛇药片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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