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探讨

叶赫那拉氏
摘要: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影响房屋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方面,如何在既符合规范又兼顾历史的情况下进行合理解决,彻底规范房屋登记工作,本文结合实际提出了某些处理意见,仅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房屋登记;历史遗留
吉林大学法学院
巩献田近年来,随着房屋登记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不少已建成的商品房、驻城村民自建住宅房、集体单位的房屋等因建设手续不全不能进行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形成遗留问题。现结合本地具体处理办法,初步探讨历史遗留问题的掌握与解决。
一、商品房、驻城村民自建住宅房、集体单位的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特点:
(一)存在范围广。全市每个开发单位、驻城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时间跨度长。商品房登记遗留问题存在的时间跨度在10年以上,驻城村民自建房登记遗留问题存在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985年全国第一次房屋普查时。
(二)形式多样化。如商品房类,计划方面:缺少立项手续。用地方面:有的未将集体、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规划方面:有的符合城市规划,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的可能根本不符合城市规划,属违章建筑;有的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存在少批多建现象。竣工验收方面:有的工程经过监理,但未领取质量合格证;有的未通过验收,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有的商品房地下室不在规划审批面积以内,但予以了登记发证;有的商品房地下室层高少于2.2米,也予以登记发证。
毛陈冰
村民自建房、集体单位的房屋,有的持有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的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无宅基证;有的规划证、土地证都不具备;有的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实际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有的持有房产证,但证上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房屋登记中产生历史遗留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甚至相互交叉。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土地原因。有的在开发建设前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手续不齐全;有的机关、
数据管理技术企(事)业单位购买民房,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由于户籍与土地政策冲突,无法办理房产证;有的驻城村利用宅基地搞开发,对外出售,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或已办理房产证后无法上市交易。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26: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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