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维权执法的登临权作者:林琛扭力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01期 摘集成功放>一等风流
要:国家军舰及公务船只对外来船只进行登临检查,对于我国维护海洋权益、打击海上犯罪,化解海洋安全隐患,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国际法特别是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国家在不同海域享有的权益及其保护手段。我们应准确界定海上登临权的内涵与外延,厘清国家在不同海域的登临权限,发挥国家在不同海域登临的主要功能。 关键词:登临权;普遍管辖权;船旗国专属管辖权
脱套伤 随着各国对海上贸易的依赖加深,而世界各地的海上恐怖主义与海上刑事犯罪日益猖獗,在这种背景下,打击海上恐怖主义与海上刑事犯罪,已经成为各国维护国家海上贸易安全的当务之急,海上执法必然成为国家海上贸易安全的重要保障。本文主要以法律解释的方法,阐述登临权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制度,期盼对我国海警部队与海军的海上维权执法行为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登临权的概念
(一)登临权的定义
登临权又称为临检权,是指军舰,军用飞机与其他有明确标识,可以识别为经国家授权的公务用船,为了收集有关海上犯罪,从而进行登临检查的权利。
登临权包括平时登临与战时登临两种,平时登临由国际海洋法与国内法调整。战时登临则由海上国际武装冲突法调整。在实践中,平时登临较为常见,登临权与紧追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赋予沿海国的两项重要的海上执法权。
(二)国际法上的登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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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临权的主体:《公约》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款登临权的主体为军舰与有明确标识的公务船只与飞机。军舰是登临权的实施主体,但根据第五款“这些规定比照适用于军登临的客体:非军用船只与公务用船,《日内瓦公海公约》(以下简称公海公约)第十六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航空器或机级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航空器而实施十五条所述的海盗行为,视为私人船舶所实施的行为。登临权的客体为非军用船只与公务用船,但若公务用船或军舰被劫持,则可对被劫持的军舰或公务用船行使登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