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概括介绍了六个利益攸关方为普遍定期审议所提供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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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二届会议
2011年10月3日至14日,日内瓦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 附件第15(c)段汇编的资料
东帝汶*
本报告概括介绍了六个利益攸关方为普遍定期审议所提供的材料。1 报告按
照人权理事会通过的一般准则结构,其中不含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任何意见、看法或建议,亦不含对具体主张的任何判断或评定。
所载资料均在尾注中注明出处,对原文尽可能不作改动。资料不全或重点不突出等某些具体问题可能是由于利益攸关方未提供有关材料所致。凡所收到的材料,均可在人权高专办的网站上查阅全文。在编写本报告时曾考虑到第一轮审议周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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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
联 合 国
A /HRC/WG.6/12/TLS/3
大  会
Distr.: General 22 Jul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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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和框架
A. 国际义务范围
1.  人权和司法监察员以及东帝汶民间社会组织的联合来文(联合来文2)指出,
东帝汶尚未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
2.  过渡时期司法国际委员会3 和大赦国际4 建议东帝汶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圣母玛丽亚国际研究所、国际妇女、教育和发展志愿组织、方济会国际和圣母国际团结基金会的联合来文(联合来文3)以及联合来文1建议政府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5
B. 宪法和法律框架
3.  联合来文26 及拯救儿童东帝汶和计划东帝汶的联合来文(联合来文1)7 指
出,东帝汶共和国《宪法》纳入了东帝汶已批准的国际人权法律和条约的各项原则。联合来文2强调,
东帝汶须努力使其所批准之条约的各项原则在政策、计划、立法和预算中实现制度化。8
4.  联合来文1指出,司法部负责在立法改革背景下起草旨在保障儿童权利的
《儿童法》,并且要在法律方面增进对儿童的公平正义。9 联合来文1建议政府,特别是通过在2012年设立一个部际委员会来确保更好地协调儿童政策。该委员会的任务应包括:(一) 审查和澄清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以及(二) 完成并核准针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者的行为准则。联合来文1建议司法部
在2012年底前完成《儿童法》的起草,并期望议会在2013年底前通过该法。10 5.  联合来文1建议政府在2012年大选前修正第5/2005号法令,以确保非政府
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地位及作用合法化。11
C. 体制和人权结构
6.  联合来文2指出,自2006年检察官办公室对公众开放以来,已收到404项
人权投诉,并对54起侵犯人权案件所涉国家实体提出了建议。该来文指出,大部分建议没有得到执行,而且政府始终未能提供关于建议执行进度的信息。联合来文2建议东帝汶执行检察官办公室的各项建议。12
7.  联合来文213 表示,民间社会组织对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而言非常重要。例
如,联合来文2指出,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没有得到有关受理关于侵犯儿童权利案件投诉的授权。联合来文2建议政府修正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条例,纳入最高级别法律授权以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特别是开展制度干预以及受理关于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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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策措施
8.  联合来文1指出,2010年教育部发布了《2011-2030年国家教育战略计
划》,概述了值得称道的教育改革方案,包括到2015年实现基础教育88%入学率的目标。15
9.  联合来文1建议政府在2013年东帝汶国家政策方面协调实施以母语为基础
的多语教育。16
二. 实际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
A. 与人权机制的合作
与条约机构的合作噻吩磺隆
10.  联合来文2指出,东帝汶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
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报告逾期太久。17 它建议东帝汶尽快提交报告,并将其各项义务纳入国家法律。18
B. 参照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
1. 平等和不歧视
11.  联合来文1指出,修订儿童保护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工作并非以为所有相关
部门提供明确法律授权的方式进行。19 联合来文1尤其建议政府:修正国家管理框架,以便为儿童保护人员提供明确的法律授权;在2012年大选前制定地区儿童保护网络的职权范围。20
12.  联合来文121 和联合来文222 关注对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人的歧视。联合来
三相全波整流文2建议东帝汶打击对残疾人的歧视行为,并采纳关于残疾人保护的联合国公约的各项规定,将其纳入国家政策和法律。23
2. 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13.  大赦国际报告称,仍有关于警察和军队侵犯人权的指控,包括虐待和过度
使用武力,并且极少有人因这些虐待行为而被起诉。24
14.  联合来文2指出,2010年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
一种公共犯罪予以定罪。联合来文2指出,警方登记的侵害妇女案件达1 200件,但只有50%诉至法庭。与两年前相比,2010年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上升到25%。25 联合来文2建议政府:将所有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诉至法
庭;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部分,继续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识;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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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一项国家运动,停止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并将此纳入各级教育;以及阻止侵犯妇女权利的文化习俗,特别是早婚。26
15.  联合来文3注意到存在针对男女的性剥削,并且妇女经常是其自己家庭中
的暴力行为受害者。此外,它还指出,许多东帝汶妇女在帝力和该国其他较大城市从事性工作,并且许多人都在很小(以及未成年)的年纪就开始工作。据估计,参与性工作的男性有75%也是未成年人。27
16.  联合来文3指出,以纪律或处罚为名体罚和侵犯儿童的行为被广泛接受。
极少有侵犯儿童的案件被诉至法庭,包括待案件。28 结束对儿童一切体罚全球倡议指出,《少年司法法律草案》正在讨论中,但其现有的形式没有明确禁止收容违法儿童的机构中的体罚。此外,《儿童法》也在起草当中,但不清楚是否包含全面禁止体罚。29 联合来文1建议政府正式全面禁止体罚,包括通过以家庭、学校系统和其他教育环境为对象的提高认识活动,并明确针对暴力受害者的安全、有效和对儿童友好的报告机制。30
17.  联合来文3关注流浪儿童,指出流浪儿童的状况是更广泛的童工问题的一
部分。童工以补贴家庭收入为名普遍存在。极少数儿童从事正规劳动,只有0.5%的5至14岁儿童从事
有偿劳动。许多儿童参与的都是危险或繁重的工作。
来文指出,东帝汶没有批准劳工组织《最低就业年龄公约》。31
18.  联合来文3尤其敦促政府:(1) 确保每个儿童都免遭一切形式的身体、性和
精神侵害,并起诉侵犯者;(2) 全面研究家庭暴力和家庭中虐待儿童的行为,评估这一问题的范围和性质,并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对儿童的侵害;(3) 建立有效的程序和机制,以便受理和监督案件;以及(4) 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能够在复原和恢复服务方面得到适当的照顾、辅导和援助。32
3. 司法(包括有罪不罚问题)和法治
19.  大赦国际指出,东帝汶仍然没有颁布立法以规定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
此外,现实情况是《刑法》不足以挑战对过去罪行存在的有罪不罚现象。33 大赦国际建议政府(1) 修正《刑法》或通过符合《罗马规约》和其他国际法律义务的新的立法,特别是:依据国际法,明确禁止对犯罪行为予以大赦、赦免和其他形式的有罪不罚行为;(2) 修正《刑法》第8(b)条,从而允许公开刑事调查及申请引渡嫌疑人;如国外法庭审判不实且允许犯罪者逍遥法外,则确保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犯罪者在东帝汶法庭接受再审;颁布立法,规定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34
20.  过渡时期司法国际委员会35和大赦国际36 指出,1974至1999年,有超过10
万平民死于处决、屠杀,以及与冲突有关的饥饿和疾病。东帝汶人遭受了普遍的侵害,包括强迫失踪、任意拘留、酷刑、、役、利用儿童兵,以及在军事行动中蓄意攻击平民。冲突的余波仍在破坏当今东帝汶的政治稳定。绝大多数的侵权现象都没有解决。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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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稀大地湾21.  大赦国际指出,1999年至少有1,200人其死因与东帝汶独立公投有关。针
对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了民意调查,包括危害人类罪。38
22.  大赦国际39和过渡时期司法国际委员会40注意到为将过去罪行的犯罪者绳
之以法所做出的努力,包括2000年(在联合国的支助下)设立了重罪股以及重罪
特别审判小组,并要求对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大赦
国际在2005年5月指出,重罪股以及重罪特别审判小组的活动被终结,尽管尚
未完成其工作。41大赦国际注意到,有300多名被告据信生活在东帝汶领土管
辖范围以外的地方。42
23.  过渡时期司法国际委员会43和大赦国际44指出,作为联合国驻东帝汶综合
特派团的一部分,重罪调查组成立于2006年,其任务只是完成对在1999年所犯
严重罪行的调查,并无起诉职能。大赦国际指出,现在检察长办公室负责起诉新
的案件;不过,自重罪调查组开始提交完整调查以来,只对一项控告提起了诉
讼。45
24.  过渡时期司法国际委员会建议政府确保迅速、全面审查重罪调查组建议,
并根据完整的重罪调查组调查进行起诉。它还建议对未决的严重罪行指控及国际
刑警组织逮捕令进行登记,并建议政府继续寻求合作,以确保逮捕疑在第三国领
克里福德土的应征入伍者。46
25.  过渡时期司法国际委员会47、大赦国际48和联合来文249指出,2001年设
立了真相、接纳与和解委员会以及真相和友谊委员会。真相、接纳与和解委员会
的任务是调查在1974至1999年期间所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而真相和友谊委员
会则从2005年起“确定关于1999年全民协商之前和之后各个事件的最后真相,
以期进一步促进和解与友谊,并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50两个委员会建议
政府调查失踪人口的命运,包括与其家人分离的儿童,并赔偿过去侵犯人权行为
的受害者。大赦国际指出,地方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强烈谴责特别是真相和友谊委
员会授权任务中允许为严重罪行,包括危害人类罪的犯罪者提供庇护的规定。
26.  过渡时期司法国际委员会51和联合来文252指出,真相、接纳与和解委员
会及真相和友谊委员会关于受害人司法、真相和赔偿权利的建议仍未实施。大赦
国际53和过渡时期司法国际委员会54指出,2010年7月,规定针对受害人的国
家赔偿方案以及受托执行真相、接纳与和解委员会及真相和友谊委员会建议的
“记忆研究所”55的两部法律草案接受公众咨询。这两部法律本应于2010年9
月进行议会辩论,不过辩论被推迟到了2011年2月。2011年2月14日,议会
棉纺手册
再次推迟辩论。56过渡时期司法国际委员会指出,许多议员不愿承认东帝汶抵
抗团体东帝汶解放军和革阵侵权罪行的受害人受到特别关注。57
27.  大赦国际58和过渡时期司法国际委员会59建议政府通过立法,确定支持全
化学课件面执行真相、接纳与和解委员会及真相和友谊委员会建议的机制,特别是在制订
冲突期间侵犯人权行为受害人赔偿方案方面。过渡时期司法国际委员会建议政府
确保及时进行议会辩论,通过悬而未决的关于记忆研究所和国家赔偿框架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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