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进程中浅析凯尔森的国际法优先说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 NO.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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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凯尔森的一元论(一)国际法是否是法
1. 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律?在凯尔森之前这个问题就有过极大的争议。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是规定对一个主体利益范围的强制干预,这种假设性判断会带来同一主体或另一个主体的一定行为的后果。上述规则所规定的后果系强制行为作出,也就是制裁。在国际法中体现为一国侵犯另一国的领土等不遵守国际条约的行为规定为国际不法行为,那么这个责任主体的行为会带来后果即国际制裁——强制性的战争和报复。因为强制性这一特征,国际法在法理层面上具有了与国内法一样的法律属性。
环氧树脂61012. 国际法系原始法律。不过国际法一般而言表现为一种原始的法律,即国际法规范大多为分散性的立法以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缺少,不完全规范国际法规则,需要国内法加以规范才能在适用上更加完善。
shuangwang(二)国际法国内法一元论
1. 国际法国内法属同一个法律体系
因此人们对国际法律秩序同各国国内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不同看法。凯尔森认为国家具有狭义和特定的意义,它既不是法律秩序的创造者,也不是法律秩序的来源,而是法律秩序本身。国家作为一种法律存在和法律现象,与社团等作为法律人格的存在实则无异,一样承受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义务与权利的强加与授予的来源为国际法。操作上建立的合法政府会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秩序,我们称之为法律秩序。只要国家能保证具有大体上实施的效力的秩序,那么,由这种秩序所构成的共同体——国家即具有了国际法意义。
2. 国内法的效力范围由国际法所决定。我们对所谓国家要素的分析的结果是,国内法律秩序的属地与属人的效力范围,国家的属地与属人方面的存在,都是根据时效性原则有国际法加以决定和划定同别国的界限的。国际法的效力范围在由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一般是不受限制的,而国内法则存在于公权力建立的时间和强制力的地域等范围内存在限度。如果一国国内法不自己对自己的各种效力范围加以界限,那么,各国国内法必将存在极大冲突,所以我们认为还存在一个高于国内法的法来规定国内法的属地、属人和属时的效力范围即国际法,国内法的属事效力范围也只受国际法的限制。这也是国际法的主要职能。凯尔森全球化进程中浅析凯尔森的国际法优先说
文亚军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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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凯尔森认为国际法因其强制性故而应属法律,国际法与国内法系位于一个法律体系中。凯尔森从哲学上分析了对国内法的首先地位的主观论的理解,对此主权者提出了异议,凯尔森则认为在国际组织的影响加大、世界秩序的和平需求方面主权应该是相对的。在当今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与国家交往日益密切,国际组织日益繁多,凯尔森的国际法由于国内法的一元论理论极具研究价值。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一元论;全球化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4)02-0375-2
作者简介:文亚军(1989- ),女,广东惠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法学理论。奴婢。从这一点表现了女性不再拥有远古时期受推崇和保护的地位,女性在父权社会逐渐处于劣势,生命价值也因此而降低。
(二)描写女子的“女”部字
《说文·女部》中带有贬低女性的感情彩的汉字有六十多个,“大凡人类共通的奸淫嫉妒、懒惰贪婪、谄媚、善于诋毁、甚至丑陋惭愧等等统统从女。”
1. 描写女子容貌与体态的贬义词。《说文解字》中关于容貌丑陋的词有:媨、姡、嬒等。嬒,指肤黝黑的女子。在《扬子·方言》中的解释似乎更为夸张,“嬒,可憎也。……又嬻嬒,獸名。”意思说“嬒
”是面目可憎的女子,且这个字还作为一只样子丑陋无比的野兽名称。形象本该温婉贤淑的女性却被人们将其与兽类相提并论,可想而知,当时她们甚是低下的地位以及不受重视的身份。
《说文解字》中歧视女性体态的词有:孈、嫌、嫼、媿等。《方言》中有解释:“嫳,急性也。”意为人的性格急躁并且容易发怒。段玉裁注:“嫳,轻薄之儿。”认为“嫳”这类人做派浮躁,处事不稳重,带有明显的贬义彩。嫳的又作“憋”,张舜徽《约注》:“嫳之言憋也,谓其性急憋易动气也。”同样的,“憋”也是说性情暴躁容易产生怒气。
2. 描写女子道德操守的贬义词。奸 “犯婬也。从女从干,干亦声。”《说文解字·女部》中记载:“婬,私逸也。”婬,是指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古时候人们认为“奸”是犯了让人不齿的之罪,但是既然同为有罪的两性为什么又说是对女性的歧视呢?姦,“引申为凡姦宄之称,俗作姧。其后竟用奸字。从三女。”原来“奸”字在最初写为“姦”,从它的形体我们可以读出古人当时存有这样的意识,即三个女人在一起会做出奸佞、伤风化的之事。
四、结语
无数学者对博大精深的汉字文化研究倾注了大量心血,文章所挖掘与探讨的话题也只是汉字文化中万千领域之一隅。对“女”部汉字进行解构及文化分析,是了解古代历史发展进程中女性地位变化的契机。了解汉字时仅局限于表面是不够的,更应该追寻它文化的历史轨迹,这对汉语总体结构的全面把
握、进一步理解它传递的文化观念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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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坤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 NO.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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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内法的效力范围和国际法的主要职能两大方面,论证了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统一的一元论。
3. 对二元论、多元论的驳斥。凯尔森还对其他国际法学家的二元论以及多元论从逻辑推理上进行了驳
斥。凯尔森认为如果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秩序,那么两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规范体系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中都有效力是不可能的。反对者的国际法只有经一国国内法承认之后才有效力(当然现实法律适用中除承认转化还有规定直接使用国际法的现象存在,在此不做讨论)的声称其实就是在自我否认二者相互独立的主张,而变成了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一元论。
二、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一)客观哲学领域赞成国际法优先
那么一元论中是国内法优先,还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呢?凯尔森从哲学上分析了国内法的首先地位的主观论的理解,他认为国内法的首要地位的学说是国家的主观论,就是从哲学家的自我出发,将世界理解为个人主体的意志和观念。但我们演示同时也主张是另一个自我的你即非我,在这种声称自我主权的哲学的框架下无法被理解为一个平等的存在,我的主权和你的主权是不相容的。只有从客观世界出发,认为自我和你都只是作为世界的一个部分而存在,无论自我还是你都不是这个整体的主权中心,那么我和你才有可能作为平等的存在而来往。同样的只有我们以国际法作为第一位来解释法律,而不是任何一个国家作为标杆,那么在国际法下属概念下所有国家才能平等的进行交往。
所以凯尔森主张国际法在国内法之上,国内法受国际法的限制,各国国内法的基础规范如时效等是国际法规范所决定的,国内法只相对在规定好的范围内是基础规范。国际法中规定国内法的最终的效力
理由的才是基础规范。
(二)国家法第一位与国家主权问题
当然,这种观点受到主权学说的坚持者的极力反对,凯尔森也认可国际法优先的一元论与国家主权存在矛盾,因为主权作为一个政治体制的最高权威,不能被强加义务与授予权利于国家的国际法绝对代替。凯尔森认为主权只是相对主权,作为国内法律秩序的国家的主权只在相对意义上存在,即除国际法律秩序外,对一国内部没有任何其他秩序高于其法律秩序。
三、全球化与国际法优先论
(一)国际法优先的一元论之和平价值
现在看来,凯尔森的关于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一元论存在不足,但是也是他所在的时代所限。凯尔森国际法有限的一元论主要是为了和平路径选择的考虑,特别是在20世纪40年代,与当时的世界形势紧密相关。凯尔森反对以正义作为战争的理由,选择民主还是专制,反对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所有这些纷争都变得不太重要,在战争的破坏下,一切秩序都将不复存在,所以首先要实现和维护世界和平。为此,急需协同成立国际组织来解决冲突从而有效阻止国家之间的过度战争。
(二)国际法优先的一元论的现实验证
在现行国际法条约或其他国际文件中,一般规定国家作为国际关系一部分中需使本国的国内法与其认可的国际义务相一致。1949年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明文规定:条约当事国即缔约国不得援引其本国宪法或国内法律规定作为国家不履行本条约义务的借口。欧洲作为走在地区一体化最前列的存在,其欧洲联盟法就直接规定了共同体法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基本原则。
凯尔森认为主权应该受到国际法的限制。现在看来确实如此。1982年决定1994年生效的具有空前广泛国际基础(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批准)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规定了关于一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需限定宽度,他国享有领海上无害通过权等问题,如果缔约国国内法与公约的规定不同,缔约国只能让位于该公约对国内法进行修改。国家主权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最明显的莫过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经济主权被削弱,比如说世界金融市场下对国家的利率主权的限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直接规定和循序渐进地弱化成员国关税主权。还比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种族灭绝、反人类、战争和侵略罪的普遍管辖权的规定对国家司法主权的限制。
(三)国际法优先的一元论的再认识
陆世长
在我国有少数学者基于时代历史局限和政治考量对凯尔森的国际法优先的一元论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其与国家主权存在矛盾,更甚者可能含有垄断资本阶级对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侵蚀意图等等。
在我看来,虽然凯尔森的国家法有限的一元论思想具有时代局限性和过于理想化,但是随着欧洲联盟
的法律趋同化和统一化,世界组织数量和力量的扩大化,随着全球化趋势下国际合作的加强,国内学界有的对凯尔森学说的简单政治化的认识应该得到反思,没准在未来的未来,随着中国的扩大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积极影响,各国国内法通过国际法向国内法的缓慢渗透逐渐走向协调统一,一元论要最终实现可能会经历漫长的道路,但也不是没有一点合理性和前瞻性的。正如凯尔森在其著作中所说:“一个对国际社会与和平主义抱有同情的人,将更倾向于接受国际法系首要地位的假设”。
四、结语
一生历经两次世界大战的凯尔森,曾经饱受战争时期颠沛流离之苦,亲眼目睹了战争对社会文明的破坏。因此,于上世纪40年代移居美国后,由于对世界和平的渴望,凯尔森撰写了《国际法远离》、《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经由法律而致和平》、《国际关系中的法律与和平》等著作,系统论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并且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法律秩序下的和平思想与国际法治理论。理论法学家们对凯尔森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纯粹法理论、国家与宪法理论等方面,鲜有视角触及其国际法优先理论下的国际环境和全球化中国际法的作用。本文从凯尔森极具合理性和前瞻性的国际法优先论出发,探讨在全球化经济和法律互动发展,国家主权在某种程度上部分让渡给一定的国际组织的过程中,如果各种在政治化的治理结构中,能够坚持法治原则,遵守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维护国际法基础上的国际秩序,那么全球化进程中的发展与和平必将稳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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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袁丁.法治的政治之维——对凯尔森基础规范的另一种解读[J].理论与改革,2013(04).
责任编辑:杨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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