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概念辨析

1、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
国内法:
区别:1、主体不同。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政治性组织,国内法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政府。
2、立法不同。国际法没有专门机构,不是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指定并且颁布的。国内法则不同。
3、司法机制不同。国际法没有专门司法机构与执法机构。国内法有。
4、法的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条约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法学家学说。
5、强制机制不同。
2、联合国大会决议与国际法渊源
大会决议:UN通过一定程序规定,做出的正式决定。
渊源是法的拘束力的来源。
二氧化氯3、联邦与邦联
联邦:两个以上城院邦构成的联合体,其产生以组成联邦国家之前的条约为基础,其存在以后来被这些国家接受的联邦宪法为主。
邦联: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和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他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成立的国家联合体。
1、有无统一的宪法。联邦有同一的宪法。
2、有无凌驾于各成员国上的最高权利机关。
3、公民的国籍。4、成员的国际法律地位,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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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
  永久:在国际公约担保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共计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任何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者间接卷入战争的行为。
  战时:指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情况下,非交战国不参加交战、也不支持任何一方的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1、存在条件不同。永久要国家自身明确的宣布,并得到国际公约的保障。战时中立政治意义上的中立,不产生法律后果
  2、存在时间不同。
5、国家的承认与政府的承认
国:基友的国际法主体对新出现的国家表示接受并愿意与之开展国际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政:国家与国际组织对于新政府这一事实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并
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承认新政府,不代表承认新国家。承认新国家也并不必然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
2、国家承认的对象是国际法的主体,政府承认的对象是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机构。
3、国家承认设计新国家国际法主体,政府承认是在不涉及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的情况下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
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国:国际权利义务由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从而该国际人格者专项另一个国际人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转移。
    政:因革命或争辩而引起政权更迭时,就政府权利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制度。
区别:发生继承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两个国际法主体之间,政府继承是同一国际主体中新政权和就政权义务的迭代。
7、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强行: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1、基本原则抽象,国际强行法是具体的。
2、旧强行法会因为新的强行法而失效,原则并不绝对会。
3、具体实践中,国际强行法存在规避的可能,但是基本原则则是普遍适用的。
8、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
  绝对: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任何他国管辖的特权。
  限制: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有豁免权,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肝病专家咨询
产不应享有。
    1、豁免内容不同。
2、豁免的
9、领土庇护与外交庇护
领土:对那些逃亡到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外国人予以庇护。
外交:国家的驻外使领馆之内庇护外国人。
成都制药一厂1、地点不同    2、领土庇护是树敌关系,外交庇护破坏了属地管辖
3、外加庇护不是国际公认的庇护
10、国际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的损害与国家不法行为
  国际: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对其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不法行为:客观上违背国际义务并且主观上可以归隐于国家的行为。
1责任性质不同,不法的责任是一种违法责任,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不是决定是否引起责任的根据,只是衡量责任大小的因素,而损害责任是一种损害结果责任。
2、引起责任的根据不同。不法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而损害
3、主体不同:国家不法行为可以归因与国家或者归因于国家的个人、团体或者实体的行为。不加禁止的损害主要归因于国家
4、责任承担形式不同,国家不法行为有国际刑事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不加禁止的责任则没有刑事责任。
20 .条约的无效、终止、中止
无效:条约因违反国际法等原因而自始无法律效力。
无效是指无缔约资格、错误、欺诈、贿赂、强迫与国际强行法抵触。
终止:条约由于某种实施或原因而从此时对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终止期限届满、履行完毕、解除条件成立、条约履行不能、退约、旧约被新约取代、全体当事国统一、单方废约。
中止:条约由于某种实施或原因而暂时停止,一旦原因消失,条约又恢复履行。
中止基本同终止,淡跳跃的中止不影响以后的效力,一旦暂停实行期间届满,有回复履行,暂停期间,当事国不得妨碍条约的恢复履行、
21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派代表团组成的审议机构
安理会:有常任理事国与非常任理事国组成的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为主要职能的机构、
区别:
1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心动的联合国机构
2表决程序不同,安理会为大国一致原则,而大会为协商一致或三分之二多数决定
3职权不同:联合国大会广泛职权,成安理会正在讨论的外,而安理会字负责解决国际争端制止侵略等
22国际法院与刑事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设立的专门是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司法机关
刑事法院由缔约国通过签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方式建立的,有国家选举的独立法官组成的,审判特定国际罪行并对国际犯罪处以刑罚的永久性国际刑事审判。
区别:
1联合国关系不同
2刑事法院是以国家协议方式产生的
3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权只能的法律是依据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院是由当事国申请,不能主动介入。
4一个是管国家和国家质检的问题,一个是管国家与自然人的问题
5种类特定
23斡旋和调停
斡旋:当事国不愿意或者出于魔种原因无法直接谈判,或虽经过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第三人出于解决争端目的促使当事国谈判的行为。
调停:由第三方出面,促使当事国直接谈判,并参加谈判,提出程序性或实质性的建议或方案
区别
1第三方是否介入谈判
2谈判的主体不同
谈判与协商
谈判:利益对立的代表之间的辩论与讨论
协商: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
疣必治区别
1谈判一般发生在争端后              2协商介入因素少,互谅精神体现较明显
3谈判往往排斥第三者,协商则不排斥  4谈判结果多于法律上承诺,协商基于自愿
24国际仲裁与国际法院
国际仲裁:争端过根据某协议,将争端交给他们自信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于仲裁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设立的专门是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司法机关
区别:
1国际仲裁由争端当事国协定组成或协议选择,国际法庭是常设的。
2仲裁协议依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国际法院由当事国申请,不能主动介入。
3仲裁规则可以由当事国共同拟定,国际法院不可
4国际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安理会申诉,仲裁裁决不可
25战争与武装冲突、自卫
战争:俩个或以上的敌对国家,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或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武装斗争和法律状态
武装冲突:国家之间相互使用武力而未构成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敌对行为
自卫:以武力防卫外国队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议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
战争与武装冲突:1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导致占整个房权利义务的变化,武装冲突是一种事实,其后果与战争不同。
2武装冲突使用战争法规则,但外交关系条约不一定中止,不适用限制和没收地方财产,不适用中立法。
三者区别:
1权利产生不同;自卫产生受他国武力威胁或攻击后。伊斯兰之声
2造成的后果不同,法律状态不同
3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措施之前实施且应向联合国报告
26报复与反报
报复:已过对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相应强制措施。
反报: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回报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区别:
1报复是针对的他国国际不法行为,反报针对的是他国不友好行为
2报复只能以符合国际法的行为进行,且必须为向对方提出合法要求后无法得到满足时才能使用,反报则不需要提出需求
3目的不同,报复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和谋求补救而进行。反报是为了强迫一国改变其不礼
貌,不友好,不公正的行为
27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流经俩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并许可同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想一切国家开放的河流
区别:
1多过河流仅对所有沿岸国开放,国际河流向一切国家开放
2多过河流不一定直通海洋,但国际河流船舶都能直通海岸
3国际河流有国际条约进行规范,多国河流仅对延安国依协议调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34: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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