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联 合 国A/RES/60/147
大  会Distr.: General
21 March 2006
第六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 71(a)
步步惊心 话剧05-49641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60/509/Add.l)通过]
60/147.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 国际人权公约、2 其他相关人权文书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
申明必须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有系统地彻底处理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问题,
确认国际社会通过尊重受害人享有补救和赔偿的权利,信守其对受害人、幸存者及子孙后代的承诺,并重申这方面的国际法,
回顾人权委员会2005年4月19日第2005/35号决议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5日第2005/30号决议通过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4 经社理事会在该项决议中建议大会通过《基本原则和导则》,
1. 通过本决议所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享有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2. 建议各国考虑《基本原则和导则》,促进对《基本原则和导则》的尊重,并提请本国政府行政机关人员,尤其是执法官员及军队和安全部队注意,以及提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
4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5年,补编第3号》(E/2005/23),第二章,A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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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人权捍卫者和律师、媒体和公众注意;
3. 请秘书长采取步骤,确保以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尽量广为传播《基本原则和导则》,包括将《基本原则和导则》发送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并收入联合国出版物《人权:国际文件汇编》内。
2005年12月16日
第64次全体会议
附件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序言
大会,
回顾许多国际文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受害人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1 第8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 第2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5 第6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6 第14条和《儿童权利公约》7 第39条,并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如1907年10月18日《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海牙公约》(第四公约)8 第3条、1977年6月8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9 第91条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0 第68条和第75条,
5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6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465卷,第24841号。
7
同上,第1577卷,第27531号。
8
见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海牙公约及1899年和1907年宣言》(1915年,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
9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125卷,第17512号。
10
《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正式记录,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罗马》,第一卷:《最后文书》(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02.I.5),A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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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顾各区域公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行为受害人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1 第7条、《美洲人权公约》12 第25条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3 第13条,
秦淮名妓回顾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及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4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通过了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建议的案文,  重申《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载各项原则,其中包括应当同情受害人并尊重其尊严,充分尊重其获得司法救助和补救机制救助的权利,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各国的受害人补偿基金,并迅速拟订受害人的适当权利和补救措施,
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要求制定“赔偿被害人或赔偿被害人方面的原则,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和康复”,并要求缔约国大会设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于援助该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授权该法院“保护被害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尊严和隐私”,并准许被害人参与所有“本法院认为适当的诉讼阶段”,
申明本文件所载基本原则和导则针对的是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这些行为的严重性质本身就构成了对人的尊严的冒犯,  强调基本原则和导则不设定新的国际或国内法律义务,而是确定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现有法律义务的各种履行机制、方式、程序和方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不同,但互为补充,
回顾国际法规定国家有义务根据其国际义务并依照国内法律的要求或根据适用的国际司法机关规约起诉某些国际罪行的行为人,这一起诉义务加强了应当依照国内法律的要求和程序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并支持补充性原则的概念,  注意到当代形式的加害行为虽然基本上以个人为目标,但也可能以体为集体目标,
确认国际社会通过尊重受害人得到补救和赔偿的权利,信守其对受害人、幸存者以及子孙后代所作的承诺,并重申问责、公正和法治的国际法律原则,
1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520卷, 第26363号。
12 同上,第1144卷,第17955号。
13 同上,第213卷,第2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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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深信根据以下基本原则和导则,通过采取以受害人为中心的视角,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包括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受害人以及全人类表示了声援,
通过以下基本原则和导则:得得鲁传承鲁文化
一. 尊重、确保尊重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
1. 按相应法律体系的规定尊重、确保尊重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源于:
(a) 本国为缔约方之一的条约;
(b) 习惯国际法;
(c) 每一国的国内法。
2. 国内法尚不符合其国际法律义务的国家应当按国际法的要求,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其国内法符合其国际法律义务:
(a) 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纳入其国内法,或以其他方式在国内法律制度中实施这些规范;
(b) 采取适当和有效的立法和行政程序以及其他适当措施,提供公正、有效、迅速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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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供以下所界定的充分、有效、迅速和适当的补救,包括赔偿;
(d) 确保其国内法对受害人的保护至少达到其国际义务所要求的程度。
二. 义务的范围亚瑟王2:亡灵军团
3. 按相应法律体系的规定尊重、确保尊重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除其他外,包括下列义务:
(a)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及其他适当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b) 有效、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违法行为,并酌情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对被指控的责任人采取行动;
(c) 向违反人权法或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声称受害人提供下述平等和有效的司法救助,不论何人最终应当对违法行为负责;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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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向受害人提供下述有效补救,包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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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构成国际法规定的犯罪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行为
4. 对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构成国际法规
定的犯罪的,国家有义务进行调查,如果证据充分,国家有义务将被指控的违法
行为责任人移交起诉,如果该人被裁定有罪,国家有义务惩处该人。此外,对这
些案件,国家应当按照国际法相互合作,并协助主管国际司法机构对这些违法行
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5. 为此目的,如果适用的条约或其他国际法律义务有此规定,国家应当在其国
内法中纳入或以其他方式在其国内法中实施适当的普遍管辖权规定。此外,如果
适用的条约或其他国际法律义务有此规定,国家应当便利向其他国家和适当的国
际司法机构引渡或移交罪犯,并为促进国际司法提供司法协助和其他形式的合
作,包括协助并保护受害人和证人。这些程序应当符合国际人权法律标准并遵守
国际法律要求,诸如禁止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的要求。
四. 时效
6. 如果适用的条约有此规定或其他国际法律义务有此要求,构成国际法规定的
犯罪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不适用时效规定。
7. 对于不构成国际法规定的犯罪的其他种类的违法行为,国内的时效规定,包
括适用于民事请求和其他程序的时效规定,不应当具有过大的限制性。
五.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人
8. 为本文件的目的,受害人是指由于构成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
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损害,包括身心伤害、精神痛苦、经济损
失或基本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个人或集体。适当时,根据国内法,“受害人”还
包括直接受害人的直系亲属或受扶养人以及介入干预以帮助处于困境的受害人
或阻止加害他人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人。
9.  受害人的身份不取决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否已被确认、逮捕、起诉或定
罪,也不取决于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六. 受害人的待遇
10. 应当仁慈对待受害人, 尊重其尊严和人权,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受
害人及其家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和隐私。国家应当确保在国内法中尽可能规定,
遭受暴力或创伤的受害人应当获得特殊考虑和照顾,以免在执行司法和赔偿的法
律和行政程序中使受害人再次遭受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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