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本标准是针对以微生物发酵法生产、含有二种或二种以上主要功效酶成分、经配置而成的饲料用复合酶制剂。 目前市场上的饲料用复合酶制剂酶活力单位定义不同,因此在本标准中酶活力的表示除自定义的外,还将其换算成国际单位,便于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使用。
1 范围
雅兹迪族本标准规定了来源于黑曲霉的饲料用复合酶制剂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917-1986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方法
GB/T 6435-1986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T 13079-199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1991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13082-199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091-2000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 17480-199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18869-2002 饲料中大肠菌的测定
QB/T 1803 工业用酶制剂通用试验方法
NYT 722-2003 饲料用酶制剂通则
GB/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QB/T1804 工业酶制剂 通用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B/T1805.3 工业用蛋白酶制剂
QB/1502-1992 食品添加剂果胶酶制剂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饲料用酶制剂 Enzymatic Preparation for Feed
饲料用酶制剂是通过产酶微生物发酵工程或含酶动、植物组织提取技术生产加工而成,具有一种或几种底物清楚的酶催化活性,有助于改善动物对饲料营养成分的消化、吸收等,并有生物学评定依据,符合安全性要求,作饲料添加剂用的酶制剂产品。
3.2
饲料用复合酶制剂
通过黑曲霉固态发酵产生的产品中含有二种或二种以上主要功效酶成分,对饲料中多种成分具有酶催化作用的饲料用酶制剂。
3.3
酶活单位: 根据作用底物的不同,对饲料用复合酶中相关酶种的酶活单位作如下定义。
3.3.1
酸性蛋白酶
按部颁法以酪蛋白为底物(Merck公司生产,Hammastein法制备),在pH2.3,40℃反应10分钟后,用Folin法测定蛋白酶活力,以每分钟生产1μg或1μM酪氨酸所需酶量为一个单位。分别以U/g 和IU/g表示。
3.3.2
半纤维素酶:
以木聚糖为底物(Sigma公司生产,燕麦木聚糖),在pH5,40℃反应30分钟后,用DNS法测定木糖生成量,以每分钟产生1μg或1μM木糖所需之酶量为一木聚糖酶活力单位。分别以U/g 和IU/g表示。
3.3.3
少年军校活动被写入哪部法律果胶酶活性:
以果胶(Sigma,桔皮果胶)为底物,在pH3.5,50℃反应30分钟后,DNS法测定生成的
半乳糖醛酸量,以每小时生成1μg或1μM半乳糖醛酸所需酶量为一个单位。分别以U/g 和IU/g表示。
3.3.4
纤维素CMC酶
按部颁法以CMC钠(上海试剂厂生产)为底物,在pH4.8,50℃反应30分钟后,用DNS试剂测定生成的还原糖量,以每小时生成1μg或1μM葡萄糖所需酶量作为一个纤维素酶活单位。分别以U/g 和IU/g表示。
3.3.5糖化酶活性:
以可溶性淀粉(菱湖淀粉厂生产)为底物40℃,pH4.5反应30分钟后,用碘量法测定生成的还原糖量,以每小时生成1μg或1μM葡萄糖所需酶量为一个单位。分别以U/g 和IU/g表示。
3.3.6 β-葡聚糖酶
在40℃、pH5.0的条件下,每分钟内从浓度为1.0%(w/v)的葡聚糖(SigmaG6513)溶液中降解释放出1μg或1μM葡萄糖所需要的酶量为一个酶活单位,分别以U/g 和IU/g表示。
4 饲料用复合酶制剂的安全性
由黑曲霉发酵生产获得的饲料用复合酶,采用的产酶菌种是我国农业部105号公告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级微生物菌种,同时也是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发酵菌株。
5 要求
5.1 感官指标
微黄粉末、泽均匀、无异味、无发霉变质、结块。
5.2 酶活力指标
饲料用复合酶产品中的酶系及酶活力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产品酶系及酶活力
酶系 酶活 | 酸性蛋白酶 | 糖化酶 | 果胶酶 | 半纤维素酶 | 纤维素酶 | 葡聚糖酶 |
U/g | 10000 | 1800000 | 120000 | 75000 | 720000 | 180000 |
IU/g | 60 | 10000 | 600 | 500 | 4000 | 1000 |
| | | | | | |
5.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饲料用复合酶制剂的卫生指标
砷,mg/kg,(以As 计) | ≤5.0 |
铅,mg/kg,(以 Pb计) | ≤10.0 |
镉,mg/kg,(以 Cd计) | ≤0.5 |
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
大肠菌,MPN/100g | ≤3000 |
黄曲霉毒素B1, mg/kg | ≤0.05 |
注: 不得检出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物质。 |
| |
5.4 粒度
孔径0.325mm(60目筛)分析筛筛上物,不大于20%。
同位素分馏
5.5 水分
不大于10%。
5.6 净含量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第43号令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样品适量,进行感官检验,观察、嗅闻或触摸。
6.2 酶活力
6.2.1 酸性蛋白酶
按附录A测定。
6.2.2 半纤维素酶
按附录B测定。
6.2.3 β-葡聚糖酶活力
按附录C测定。
6.2.4 纤维素CMC酶活力
按附录D测定。
6.2.5 糖化酶活力
按附录E测定。
6.2.6 果胶酶活力
按附录F测定。
6.3 砷(As)
按GB/T13079-1999执行。
6.4 铅(Pb)
按GB/T 13080-1991执行。
6.5 镉(Cd)
按GB/T13082-1991执行。
6.6 沙门氏菌
按GB/T 13091-2000执行。
6.7 大肠菌
按GB/T 18869-2002执行。
6.8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7480-1998执行。
6.9 水分
按GB/T 6435-1986执行。
6.10 粒度
按GB/T 5917-1986执行。
6.11 净含量
用适宜感量的衡器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的定义
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生产厂以每一班次生产且经包装的、具有同样工艺条件、同一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和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个组批。
7.2 取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的包装中随机抽取。用清洁适用的取样工具伸入所取样品的四分之三深处,用交叉法取出足够量的样品,将采得的样品充分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至250g,平分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有密闭性和避光性的具塞样品瓶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等。
7.3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酶活力、水分、粒度、净重。
nbs7.3.1.2 判定方法
对抽取的样品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取样范围或样品数量为第一次取样量的两倍,复检结果中仍有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不能出库。
7.3.1.3 判定结论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只有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合格证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样品必须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 要求”中各项指标。
7.3.2.2 型式检验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审发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时;
b).产品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及主要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c).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当用户对产品质量有较大异议时。
7.3.2.3 判定方法
对抽取的样品按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但卫生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即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复检。复检的取样范围或样品数量是第一次取样的两倍。复检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