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津十校学生自治会为抗日救国争自由宣言
:(一九三五年十一月一日)
我中华人民之受困于专制政府者久矣,民国以还,国体改制,以民为主,吾民莫不三呼万岁,以为自是可得解放。乃以政客纵横,军阀混战,帝国主义者复从中挑拨,鼎革十余年,岁无宁日,人民所受之痛苦依然。 国民政府以国民革命相号召,遂于民国十五年提师北伐,南北既定,乃与吾民约法曰: “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审问,本人或他人,并得依法请求于二十四小时内提审(二十年六月一日公布约法第二章第八条)。人民除现役军人外,非依法律不受军事裁判(第九条)。人民有结社、集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第十四条)。人民有发表言论、刊行及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第十五条)。” 吾民于庆告政府政权奠定之余,相顾自幸,以为数千年专制之局,可告实际结束。国民政 府与民众同休戚,必能履行约法,使吾民享受民主政治下人民所应有之最低权利。
讵料大局既安,政府诸公竟自食其言,而所谓约法者,乃不啻一纸空言。奠都以来,青年之遭杀戮者,报纸记载至三十万人之多,而失踪监禁者更不可胜计。杀之不快,更施以活埋;禁之不足,复加以毒刑。地狱现形,人间何世?“九·一八”事变,三日失地万里,吾民岂不知尸责者谁,特以外患当前,不愿与政府歧趋。然政府则利用此种心理,借口划一国策,熬煎逼迫,无所不至。昔可以“赤化”为口实,今复可以“妨碍邦交”为罪名,而吾民则举动均有犯罪之机会矣。杀身之锅,人人不敢必免,吾民何辜,而至于斯!北京大学学生组织“帝国主义研究会”,清华大学学生组织“现代座谈会”,此乃约法所许之权利,而政府则解散之,逮捕之。著作乃人民之自由,而北平一隅,民国二十三年焚毁书籍竟达千余种以上。杜重远先生系爱国志士,竟以“妨碍邦交”而受刑事审判。此外刊物之被禁,作家之被逮,更不可胜计。焚书坑儒之现象,不图复见于今日之中国,此诚吾民所百思莫解者矣。
兹者中国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即行开幕,敝会等联名具呈吁请政府,其尊重约法精神,开放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禁止非法逮捕学生。诚以国势如斯,凡属国民,分应共肩责任,奋起救存;桎梏一日早去,吾民即能早尽一分责任也。掬诚奉闻,诸希亮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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