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0_91氧气站设计规范标准

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⑦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⑧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⑨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⑩液氧贮罐周围5m的围,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⑾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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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⒀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第2.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第2.0.5条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房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2.0.6条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第2.0.7条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第2.0.8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第三章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
第3.0.2条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有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空分产品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
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存及输送的要求选用;
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调节供气。
第3.0.3条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襄,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
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贮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
第3.0.4条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3倍确定,但不包括备用贮气瓶。
第3.0.5条气化站房的液态空分产品贮槽容量的选择,应根据液态空分产品运输槽车的运输费用、运输距离,企业用户所用气体量,贮槽本身的折旧费用,以及液态空分产品贮量实际可使用的天数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第3.0.6条氧气站的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150m3/h产氧量的制氧间,宜设单轨手动葫芦、单梁起重机等检修用的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
第四章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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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条当氧气实瓶的贮量小于或等于1700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但必须符合本规第5.0.4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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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该建筑物设置中压、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60m3。
第4.0.2条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1700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应超过3400个,当该建筑物设置中、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120m3。
第4.0.3条当氧气站生产供应多种产品,并需要灌瓶和贮存时,宜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台或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当空瓶、实瓶和灌瓶台设在同一个房间时,空瓶和实瓶必须分开存放。
第4.0.4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为1.5m;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宜为1m。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操作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长度加0.5m;
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泵、鼓风机等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
二、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为2m。
第4.0.5条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为1.5m。
第4.0.6条氧气压缩机超过2台时,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且不宜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第4.0.7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不包括备用贮气瓶的氧气实瓶贮量,应根据氧气供需平衡的情况决定,但不宜超过48h的灌瓶量。
氧气站总安装容量或液氧气化站房总产气量小于20m3/h,其氧气实瓶的贮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60瓶。
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吕思勉第4.0.8条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室外,当贮罐或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且液氧的总贮存量不应超过10m3。
第4.0.9条贮气襄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当贮气襄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布置在制氧间。贮气襄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贮气襄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
第4.0.10条贮罐的水槽和放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低温液体贮槽宜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宏大叙事
第4.0.11条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
第4.0.12条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氢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60瓶。
第4.0.13条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第4.0.14条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气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宽度宜为2m;黄三角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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