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氧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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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大学生新闻联播
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置
对甲苯磺酸甲酯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四章 工艺布置
第五章 建筑和结构
气浮导轨第六章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第七章 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九章 管道
第一章 总 则
左拉第1.0.1条 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立方m/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
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l.0.3条 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表2.0.2-1
注:水平间距应按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表2.0.2-2
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
第2.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第2.0.5条 输氧量不超过60立方m/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l.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2.0.6条 输氧量超过60立方m/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第2.0.7条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第2.0.8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
第3.0.2条 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有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空分产品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
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存及输送的要求选用;
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调节供气。
第3.0.3条 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囊,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
腐蚀科学与防护技术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贮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
第3.0.4条 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3倍确定,但不包括备用贮气瓶。
第3.0.5条 气化站房的液态空分产品贮槽容量的选择,应根据液态空分产品运输槽车的运输费用、运输距离,企业用户所用气体量,贮槽本身的折旧费用,以及液态空分产品贮量实际可使用的天数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第3.0.6条 氧气站的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150立方m/h产氧量的制氧间,宜设单轨手动葫芦、单梁起重机等检修用的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
第四章 工艺布置
第4.0.1条 当氧气实瓶的贮量小于或等于1700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必须符合本规范第5.0.4条的要求。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方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60m^2。
第4.0.2条 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1700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应超过3400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120m^2。
第4.0.3条 当氧气站生产供应多种产品,并需要灌瓶和贮存时,宜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台或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当空瓶、实瓶和灌瓶台设在同一个房间内时,空瓶和实瓶必须分开存放。
第4.0.4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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