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厂防火、防爆技术规范要求

氧气厂防火、防爆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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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厂防火、防爆措施
4.6.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
4.6.2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4.6.3 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皖西学院学报4.6.4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
4.6.5 灌氧站房充装台应设高不低于2m、厚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4.6.6 严防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超装。
4.6.7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 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l0 200m3。挑山工教学设计
4.6.8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超过1 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储量不应超过3 400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 400m3。
4.6.9 储罐、低温液体储槽宜布置在室外。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槽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内、且液氧的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0m3。
4.6.10 储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储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吋,可布置在制氧站房内。储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储气囊应防阳光照射。
4.6.11 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边的单独房间内,并有良好通风措施。
4.6.12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且房
间顶部设置通风孔。氢气实瓶的储量,不宜超过60只。
4.6.13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储罐间、低温液体储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4.6.14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4.6.15 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储量,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每座库房13 600只,每一防护墙间3 400只;对于三级耐火等级每座库房4 500只,每一防护墙间1 500只。
4.6.16 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4.6.17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4.6.18 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
氧储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4.6.19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氧站房,以及净化间、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4.6.20 氧气厂(站、车间)、制氢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4.6.21 下列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50058的规定。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1区爆炸危险区。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组间属21区火灾危险区。灌氧站房、氧气储气囊间属22区火灾危险区。
4.6.22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准与其他管沟相通,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宜设火灾预警系统。
4.6.23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与周围隔离。
4.6.24 氧气厂(站、车间)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采暖。
4.6.25 计器仪表的选用应考虑安全、防火防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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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 氧压机、液氧泵、冷箱内设备、氧气及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触的仪表、工机具、检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必须严禁被油脂污染。
4.6.27 氧气管道流速、材质、阀门、附件、架设、施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按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起火、爆炸。
4.6.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碳氢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引起燃爆。
4.6.29 氧气放散时,在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氧气的各种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
活塞式战斗机4.6.30 氢气站要严禁烟火并设禁火标志,防止泄漏,杜绝氢、氧混合燃爆。
hec4.6.31 氢气生产场所宜采用防爆型荧光灯等高效光源。
4.6.32 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4.6.33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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