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则

池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池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和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池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简称:维权委员会)是专门负责维护全市律师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工作机构。
二八原理  维权委员会在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职责:
  1、制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为受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物资支持;
  2、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针对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侵权案件的解决;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
讨论、研究;
  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5、及时总结维权经验,通报维权信息,表彰为维权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向省律协报告我市律师权益被侵害的重大事件和维权工作开展情况;
  6、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维权委员会的设置宠爱十年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抗氧剂检测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市律协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维权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律协办公室,具体办理维权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由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组成。
  维权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或由本人申请并由三名委员推荐,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市律协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支持律师工作的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组织的人员担任维权委员会顾问。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
  主任委员由执业水准,社会影响力强,热心律师事业,组织能力强的委员担任。
  第八条 委员提出退出维权委员会申请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主任委员在离任前应当交接工作,交清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主任委员、委员的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连任。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的,经市律协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泰国非洲马瘟疫情  1、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宜再担任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提出辞去主任职务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新台网 主任委员的职责:
  1、召集本委员会会议,主持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执行本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和通报工作情况;
  3、代表本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4、提名委员人选和委员的撤换、增补;
  5、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6、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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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委员的职责:
  1、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
  2、推荐本委员会增补委员人选;
  3、三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4、按时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分配相关的工作;
  5、维护本委员会的名誉;
  6、向受害律师提供援助。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 维权委员会工作程序为:
  (一)受理、登记各类维权案件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案件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护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及时审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市律协,市律协根据维权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援助受害律师的方案并付诸维权委员会实施。
  (四)如侵权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在本市解决困难的,市律协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材料报同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律师协会。
  第十五条 对于市律协交办的维护案件,维权委员会应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
  第十六条 维权委员会可通过听证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调研、提出建议和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提议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维权委员会的活动应当记录。对不应公开的事项,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保守秘密。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维权委员会的经费由市律协专项拨款、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助、社会捐赠和本委员会委员自筹等方式构成。
  第二十条 维权经费纳入市律协帐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维权费用不足以支付合理支出时,本委员会委员、受害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负有筹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市律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22:36: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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