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全文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已于2015年10月9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第 3 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第四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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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国家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
第二章服务保障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听取邮政企业意见。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邮政普遍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旅游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第十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当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规划前,征收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并配合邮政企业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接收邮件的设施包括信报箱、包裹柜以及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写字楼等场所应当在建筑物地面层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为安装邮政包裹柜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住宅小区的居民楼应当在地面层设置信报箱,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未设置信报箱、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的,由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安全保卫部门(传达室)负责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
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
邮政企业可以与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签订妥投协议,明确其邮件接收、投递义务。
第十四条信报箱的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定验收程序组织验收,不合格项目应当及时完成整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邮政企业参与信报箱设置的验收工作。
信报箱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白城地震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产权人或者产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限期补建;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设施产权主体应当对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使用;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乡镇固定自有邮政营业场所的正常运营。
将邮政营业场所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的,邮政企业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邮政普遍服务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查和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八条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十九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应当带有邮政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二十一条外商和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
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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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流动服务车、邮筒(箱)等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邮政普遍服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开办国家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的生产作业组织安排应当能够保证邮件寄递时限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件寄递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用户使用。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规范其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和使用。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营业时间提供服务;邮政企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节假日调整营业时间的,应当提前三日对外公布,并按照公布的时间对外营业。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清晰、规范加盖收寄日戳等业务戳记,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收据或者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依法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邮政企业在城市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至少五次,农村地区每周不应少于三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按址投递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写字楼等的邮件,应当投递到其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住宅小区设置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尚未设置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其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投递到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邮件投递频次和投递深度。
第二十八条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负有保护和接转邮件的责任;对超过一个月确认无法转交的邮件,应当签注意见并妥善保管,由邮政企业定期收回。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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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
(三)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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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雅韵储奕小说(四)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者个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八)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
第三十条邮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详;
(二)寄件人声明抛弃;
(三)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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