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尾翼的作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邮政法》与1986年《邮政法》相比,由于立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改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传统的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了邮政体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从机制和制度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确保通信安全。通过改革,建立企业独立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的邮政体制,进一步促进我国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关于邮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难以适应政企分开后加强政府监管的需要;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没有明确规定,不适应建立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需要;适用范围较窄,无法据此对
快递市场进行监管;关于安全监管的规定比较薄弱,满足不了新形势下强化安全保障机制的需要;关于邮政业务资费的规定与改革邮政业务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不符;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等。因此,《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抓紧修改现行邮政法,以保障邮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就其修改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了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已经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重新组建。为保障重新组建后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政府监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同时,新《邮政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第七章),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应当遵守的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等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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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较为全面地增加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
原子核物理学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以合理的资费,为本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符合一定标准的基本邮政服务。各国邮政法无不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措施:
一是规定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规定各级政府都有义务支持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报务(第二条第一款)。
二是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并明确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是在原则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方便、安全的服务的同时,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以及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等角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作出了规定,并授权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工效挂钩管理办法四是规定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包括:在邮政设施方面,规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对邮政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撤销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征收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在财力支持方面,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补贴;国家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在提供工作便利方面,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第二条、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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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对快递业务加强监管。新《邮政法》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增加了“快递业务”一章(第六章),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第五十一条)。同时,从法人资格、服务能力、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管理人员的守法记录等方面,明确规定了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了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以及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规范。
四、补充、完善了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
针对当前经营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快递业务的主体多元化,安全监管难度加大,现有安全监管机制覆盖不到位甚至出现空白的实际情况,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强化安全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新《邮政法》从六个方面补充、完善了加强安全监管、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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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互相配合,建立、健全
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第七条)。
二是规定邮政企业的邮件处理场所和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三是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四是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五是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查验、扣留有关邮件、快件,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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