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第九章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新增内容)
本章要点
(一)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二)志愿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一、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一)公益慈善的特点
1、自愿性。人们完全自愿地对社会弱势体无偿救助,从事慈善活动不是被强迫的。不是一个强制的过程。
2、大众性(社会性)
慈善事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产物。公益慈善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有组织、有规模的民间社会救济行为,是一项人人可参与的事业,中国慈善领域出现了平民慈善、富豪慈善、企业慈善交相辉映的局
面。
3、公益性美洲豹xf
公益的一般含义是公共利益,即一个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性是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属性。
(二)公益慈善的领域
继续重视传统型的慈善活动,如就住在海、救济贫困、安老助残等;乏味拓展至助残、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如慈善教育、支教助学、慈善医疗等。从形式上来看,既有传统的自愿捐赠资产,也有新兴饿志愿慈善服务。葛守江>b301
二、公益慈善组织
(一)公益慈善组织的特点
1、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是价值观或利益聚合,作为公共财富的生产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2、公益性:公益组织提供的服务具有惠及公众的性质,取之于社会公众用之于社会公众。
(二)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主要类型
1、慈善基金会。
2、非盈利社会团体。
3、草根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
1、1993年1月,中国出现第一家地方性慈善组织——吉林省慈善总会。
2、1993年10月,《红十字会法》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全国唯一的一个为慈善机构制定的全国性法律。
3、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现了第一批公益基金
会,通过募捐,兴办慈善事业。
4、2005年,民政部在《关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1)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方针。
(2)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3)鼓励慈善民间组织开展活动,加强人才培训(4)规范和监督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行为。
三、公益事业捐赠的主要规定
(一)公益事业捐赠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无偿原则
3、公益原则
4、合法与符合社会公德
5、国家鼓励公益事业捐赠
(二)公益事业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1、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包括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捐赠人权利:
(1)选择受赠人的权利。
(2)捐赠的决定权。
(3)捐赠留名权。(4)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赠人义务:
(1)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2)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3)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规定。
(4)捐赠人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u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
2、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赠人有如下权利:
(1)受赠人依法接受捐赠。
(2)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
受赠人有如下义务:
北京杂谈(1)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2)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3)对于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4)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财产的用途。
(5)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三)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1、捐赠财产登记造册
2、合法有效使用捐赠财产
3、健全捐赠财产的管理
4、公开使用捐赠财产,接受监督
(四)对捐赠人的优惠措施
1、对企业捐赠的优惠措施
2、对个人捐赠的优惠措施
3、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优惠措施4、对捐赠的优惠措施
5、对捐赠的工作项目的优惠措施
(五)救灾捐助管理的主要内容
1、救灾捐赠受赠人的类型
第一类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受机构;
第二类是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第三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养老地产运营模式2、组织救灾捐赠与募捐
(1)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
(2)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3)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3、接受救灾捐赠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28: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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