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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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施行日期】1996.11.24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谷氨酸发酵【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万科深蓝(第41号)
  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业的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的现代化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技术推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旗县以上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水利、农机、气象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工商、教育、供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科技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众性科技组织、嘎查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牧民技术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兴办的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应当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以旗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中心,苏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众性科技组织、嘎查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牧民技术人员为补充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
  第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国家事业单位,编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业务接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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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水利、农机、农牧业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
  苏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人员调配,应当征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旗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负责实施本级确定和上级下达的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三)负责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配合和参与在本地区开展的农业科研活动;
  (四)参与农业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和实用技术的审定;
  (五)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农业技
术推广的交流活动;
  (六)通过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物资服务,引导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
  (七)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八条 苏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项目;
  (二)向农业生产者宣传、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
  (三)对农牧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生产者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四)指导嘎查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牧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五)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科技和经济信息,开展经济技术综合服务。
  第九条超时空幻境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主要从农业大中专院校和在职科技工作者中选配,也可以从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农牧民技术人员中招聘。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农牧民技术人员中招聘专业科技人员,必须经旗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后,择优聘用。受聘人员享受国家专业科技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确定的编制配备人员,其中专业科技人员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三年内达到。纳瓦依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没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必须经旗县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方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依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抵制、检举违反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行为,有权取得开发科研成果和开展有偿服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遵守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程
示范和传授农业技术,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开展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完成承担的农业技术推广任务。
  第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生产需要,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或者确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兼职农牧民技术人员,并为农业技术推广创造必要的资金和物质条件。
  被确定的农牧民技术推广人员要经过培训,并取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由旗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经旗县以上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应当加强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利用技术优势,发挥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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