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7年修正)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快波【公布日期】1997.07.30
【字 号】
【施行日期】1997.07.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1991年7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业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坚持面向农村、服务农业的方向,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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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引导、组织农民采用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鼓励和支持农民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五条 凡本省境内从事和涉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体系
  第六条 本省设置省、市、州(地区)、县(市、区)、乡(镇)四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社可以设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或农民技术员。超市
  第七条 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国家事业单位。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性质的农业技术开发、经营、推广、服务机构,扶持以农民技术员和科技人员为骨干的各种众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八条 省、市、州(地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技术推广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重大项目的示范推广和重要技术的引进;
  (三)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验;
  (四)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信息;
  (五)参与农业实用技术的审定和技术标准的制定;
  (六)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组织本系统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学术、技术交流;
  (八)管理本系统的经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966人荣获202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进行试验、示范、推广;
  (三)选择不同类型地区建立示范点,培养科技示范典型;
  (四)总结推广本地众的增产经验;
  (五)开展专业调查、规划设计、化验诊断、检测预报、评估咨询;
  (六)培训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
  (七)指导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和农民技术员的技术推广活动;
  (八)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经营服务。
  第十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三)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计划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众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十一条 村办、联户办、户办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应宣传农业技术知识,传播实用技术,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农业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协会及其他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 国营农、牧、林、渔场按管理体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技术推广工作,并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联系协作,做好对众的技术示范。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其他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聘用人员和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应取得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二)科技成果权不受侵犯;
  (三)进行技术有偿转让、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入;
  (四)享有国家、地方规定的相应待遇;
  (五)抵制违法及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第十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下列义务:
  (一)承担和执行农业技术推广任务;
  (二)进行操作示范,传授农业技术;
  (三)普及科技知识,开展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四)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发展和完善农业生产技术;
  (五)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
  (六)维护国家、单位和他人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三章 管理
丽水市最新人事任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和措施,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推广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推广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划和计划;指导监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推广服务活动;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组织重点推广项目的实施。
  各级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的审定工作,协调农业各部门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活动进行指导,发布实用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励,会同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协调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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