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城市监处罚〔2021〕132号 | |||
案件名称 | 关于孙雪梅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
当事人 | 孙雪梅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pm2.5数据行政处罚的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3 00:00:00 | 处罚幅度 湖南大学综合教务系统 |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7日对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洪滩村卫生室1进行监督检查,该卫生室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卫生室的室和中药房内发现过期的医疗器械,在药房合格区货架上和中药房内发现过期的药品,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药品。 | |||
行政处罚依据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没收过期的20瓶盐酸小檗碱片、10瓶西咪替丁片、吲达帕胺片2盒、20瓶白葡萄球菌片、1盒盐酸班步特罗胶囊、28盒盒温脾固肠散、8盒紫雪散、25支东邦针灸针、1支液体创面保护膜及50帖九康牌少林风湿跌打膏;2.共计191000元。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39: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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