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雪梅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案件(青城市监处罚〔2021〕132号)

关于孙雪梅使用过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的案件(青城市监处罚〔2021〕132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青城市监处罚〔2021〕13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33530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3353031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3353031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335303119000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3537680000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35376886000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353768860130 
【处罚日期】2021.09.03  chinesefeeder
【处罚机关】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执法级别】财税201170号区/县级  氢原子光谱
松驰【执法地域】城阳区 
【处罚对象】孙雪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20 12:43:52 
pm2.5数据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城市监处罚〔2021〕132号
案件名称
关于孙雪梅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案件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
孙雪梅
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的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3 00:00:00
处罚幅度
湖南大学综合教务系统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7日对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洪滩村卫生室1进行监督检查,该卫生室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卫生室的室和中药房内发现过期的医疗器械,在药房合格区货架上和中药房内发现过期的药品,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药品。
行政处罚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过期的20瓶盐酸小檗碱片、10瓶西咪替丁片、吲达帕胺片2盒、20瓶白葡萄球菌片、1盒盐酸班步特罗胶囊、28盒盒温脾固肠散、8盒紫雪散、25支东邦针灸针、1支液体创面保护膜及50帖九康牌少林风湿跌打膏;2.共计19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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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39: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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