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等级 | 学时 | 教育内容 | 授课地点 | 授课人 |
第一级 | 15 | 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制度 | 项目部会议室 | |
教育内容: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各级政府和公司的头等大事。 “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许许多多的工作中,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 “综合治理”是指安全生产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动要素到位,建立长效机制。 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及法制观念:履行职责,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红楼三人行a)安全生产法: a.职工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职工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不得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b.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职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b)劳动合同法: a.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条 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公司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一方与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职工一方与公司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c)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成过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四、本单位施工过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少年智则中国智 工作守则: 一、 每位职员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 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二、牢记“用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三、职员要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训学习新知识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四、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公司的生命。 五、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职员提出的敬业要求。 六、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和挫折。 七、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八、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陌生的亲人九、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十、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 职员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 职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二、 职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 三、 职员必须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四、 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五、 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六、 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奥运五环七、 职员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公司指挥,予以协助; 八、 在公众面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切记每位职员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风貌的体现; 九、 公司内职员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1、钢材、半成品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2、绑扎基础钢筋时按规定摆放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操作前应检查基坑土壁和支撑是否牢固。 3、高空作业在必须操作时,应配带安全带。高处绑扎和安装钢筋,不得将钢筋集中堆放在模板或脚手架上,尽量避免在高处修整、扳弯钢筋。 4、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到距模板1m以下才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5、钢筋头子应及时清理,成品堆放要整齐,工作台要稳。 6、起吊钢筋时,规格必须统一,不准长短参差不一,不准一点吊。 7、钢筋骨架不论其固定与否,不得在上行走,禁止从柱子上的钢箍上下。切断机固定和活动刀之间水平间隙控制在0.5~1mm之间,断料时活动刀向后退才可送料入刀口。 震撼一条龙8、严禁切烧红的钢筋及超过刀刃硬度的材料。使用前空载试运行正常后才能使用。 9、弯曲机使用前全面检查一次,并空载运转,运转过程不能加油或抹车床。屈曲的钢筋不准用弯机调直。钢筋弯曲加工时,弯曲范围内不得站人,要划出安全作业区。 10、弯曲钢筋时按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进行操作。 11、冷拉钢筋要上好夹具,离开后再发开车信号。 12、冷拉机的作业区警示标志、防护栏杆、两端地锚是否有效,防护罩是否牢固,钢丝绳不能有损。 13、绑扎基础钢筋时按规定摆放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操作前应检查基坑土壁和支撑是否牢固。 14、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坍落。 15、钢筋严禁碰、触、钩、压电源电线、电缆。 16、钢筋机械作业后必须拉闸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17、弯曲长钢筋时,应有专人扶住,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面,互相配合,不得拖拉。 18、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准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在4m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柱在4m以上,应拉萨市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倒坍。 五、本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及时发现并制止身边员工的各种隐患现象,服从管理,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重大性灾难事故的伤员分类和转送伤员的数量大,伤病种类复杂,伤病情况轻重不同,使伤员分类和转送程序化,提高了救治时机的成功率,伤员分类流程,现场伤员分类和途中转送是挽救生命成功率的关键阶段。分类过程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重的顺序,先救命后救伤。” 紧急撤离后先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技术人同到场处理,弄清楚事故源头,决定排队险情的步骤。 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安全的范围外部派专人值勤,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伤者和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公司有关领导人员,公司有关领导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亡人数以及事故扫生的简要经过等概况,用快速办法(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跨地区施工的公司应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有如下规定: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县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公司和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和财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如实配合调查。 2.工伤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外,应立即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 ||||
受教育人签名: 见附表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5:17: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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