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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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4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童庆勇罗健文谢剑 
【审理法官】童庆勇罗健文谢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黎;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黎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黎 
【当事人-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正刚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冉春红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正刚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冉春红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间苯二酚李正刚冉春红 
【代理律所】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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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的发现教学设计【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黎 
【被告】维吾尔在线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壳牌四川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违法?2.壳牌四川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与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黎向本院提交《截图》,经审查,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组织质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壳牌四川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违法?2.壳牌四川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与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对此,本院论述如下:    黎与壳牌四川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黎工作地点在四川,壳牌
四川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或经营需要,对黎的工作地点在上述范围内作合理调整。2020年7月6日,壳牌四川公司通知将黎的工作地点由新津新大加油站调整至新津五河路加油站。本院认为,企业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本案中,调整后黎的工作地点距原工作地点约5KM,前后岗位工作内容相近且不具有侮辱性,并未对黎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了壳牌四川公司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合理调整黎的工作地点,故壳牌四川公司该调岗行为合法。黎因不满调岗行为既未前往新岗位报到,又称原岗位没有安排其排班未回原岗位履职,该种行为构成旷工。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经审查,壳牌四川公司提供的《一线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订、修改,并已通过雇员申明等方式告知黎,其中连续旷工3日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黎客观上存在旷工超过3日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壳牌四川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壳牌四
川公司在作出解除与黎劳动关系前通知了公司工会组织,在壳牌四川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同意壳牌四川公司解除与黎等人的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向黎送达了书面解除通知,壳牌四川公司解除与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黎要求壳牌四川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项香女老师在大陈岛工作了几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8-21 01:31:39 
【二审上诉人诉称】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壳牌四川公司向黎支付赔偿金50542.28元(2660.12元/月×19个月);3.依法改判壳牌四川公司向黎支付经济补偿25271.14元(2660.12元/月×9.5个月);4.二审诉讼费用由壳牌四川公司承担。事实
和理由:黎不存在连续旷工3日的行为。壳牌四川公司随意调整黎工作地点违法,《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修订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智唯易才公司述称,智唯易才公司仅提供员工社保代缴服务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黎的上诉请求并未针对智唯易才公司,因此不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黎、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24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刚,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号仁恒置地广场写字楼23层。
     法定代表人:高万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红,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1栋21楼01-04号。
     法定代表人:舒能,业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晟玉。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因与被上诉人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牌四川公司)、原审被告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唯易才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8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壳牌四川公司向黎支付赔偿金50542.28元(2660.12元/月×19个月);3.依法改判壳牌四川公司向黎支付经济补偿25271.14元(2660.12元/月×9.5个月);4.二审诉讼费用由壳牌四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黎不存在连续旷工3日的行为。壳牌四川公司随意调整黎工作地点违法,《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修订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壳牌四川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黎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未前往五河路加油站报到,也未回原岗上班,在未履行请假申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旷工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给壳牌四川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员工手册》系劳动合同附件,后续修订版本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综上,黎无故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无论是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还是现行劳动法规,壳牌四川公司均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或经济补偿,请求驳回黎上诉请求。
     智唯易才公司述称,智唯易才公司仅提供员工社保代缴服务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黎的上诉请求并未针对智唯易才公司,因此不发表意见。
原告诉称     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壳牌四川公司、智唯易才公司向黎支
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542.28元(2660.12元/月×19个月);2.判令壳牌四川公司、智唯易才公司向黎支付经济补偿金25271.14元(2660.12元/月×9.5个月);3.判令壳牌四川公司、智唯易才公司向黎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差额部分486.83元(2660.12元/月÷21.75天×2天×200%)。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21: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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