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斯定理

浅谈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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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罗纳德·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但“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1966年,斯蒂格勒在教科书《价格理论》中加入了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内容并第一次使用了“科斯定理”这个名称,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申出来的。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旋转倒立摆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另一个是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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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数码问题二、产权经济理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921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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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之后,在阿尔钦、德姆塞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等一大批杰出的产权经济学家的推动下,产权经济理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本文将他们的进展视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中提倡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他认为人们拥有生产要素实际上是拥有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是无限的,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科斯在这里的分析实际上已开创了产权经济学的先河。
产权的涵义是什么?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和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对产权文献所作的一篇综述中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立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3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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