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设施防护出现问题致人受伤,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东巴基斯坦⼩区公共设施防护出现问题致⼈受伤,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区的公共设施有时也存在⼀些安全隐患,如喷泉、通风井等,对于此类可能发⽣安全事故的设施,周围也会设有防护设施。同时,对于此类防护设施,物业公司也应当尽到维修养护义务
⼀旦此类设施出现问题致⼈受伤,⼩区物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01
案例引⼊
2017年7⽉16⽇晚,黄某⾏⾛⾄⼀⼀物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开开⼩区⼀号楼门⼝,听到⼤楼对⾯约50⽶的绿化带⾥有猫发出类似受伤的惨叫声,遂⾛到绿化带⾥的公共设施窗⼝附近查看。
此处为⼩区地下通风系统的通风井,通风井深约2-3⽶,通风井超出地⾯的建筑体敞⼝处,安装有百叶窗(固定式),窗台离地约10厘⽶。
黄某想要拨开窗⽤⼿电筒探照查看,没想到百叶窗不牢固,窗体⾃上⽅⼤⾯积脱落、翻转,后整个窗户掉落井中,将黄某也带⼊,黄某落井后头砸到了窗户上失去意识,过了⼏个⼩时醒来后花了⼀个⼩时爬到⾼⼀点的地⽅才呼救,被保安发觉。
后黄某将⼀⼀物业诉⾄法院请求赔偿。黄某认为:⼀、⼀⼀物业未尽维修、养护职责,通风井超出地⾯的窗⼝部分安装的百叶窗没有固定,起不到防护作⽤;⼆、事发地设施低矮且有⼤⾯积敞⼝,被告没有设置任何警⽰标识,未尽到风险提醒义务;三、被告未尽管理责任,没有及时发现、救助原告。
⽽⼀⼀物业则辩称事发地由景观绿化围住,不能进⼈,黄某⾮本⼩区业主或者租户、商户,其在深夜这样⼀种⾮正常时间穿越绿化带进⼊事发地本⾝存在重⼤过错。
心之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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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公民、法⼈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物业系事发地⼩区的物业管理⼈,为事发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对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5q地带对此,法院评析如下:
⼀、事发地隐藏于景观绿化带内,不属于⼩区内的正常通道及开放性公共场所。原告作为成年⼈,理应积极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4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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